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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契税滯納金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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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的問題,對於很多家庭來説,是一件大事,我們在進行買房之前,一般都是會反覆瞭解相關的知識,而對於商品房的納税的問題,就是需要我們特別瞭解的一個問題,可是,對於契税來説,如果我們沒有及時的繳納,商品房契税滯納金怎麼算呢?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的知識吧。

商品房契税滯納金怎麼算

一、商品房契税滯納金怎麼算

1、契税滯納金計算起始日期的確定

(1)納税人進行納税申報的,徵收機關核定的税款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為計算滯納金的起始日期。

(2)納税人未進行納税申報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明的次日為滯納金計算的起始日期。

2、契税滯納金適用的比例

根據國税發[2001] 110 號文件《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農業税、牧業税、耕地佔用税、契税徵收管理暫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執行的通知》第2條規定:

凡税款滯納行為發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徵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税款2‰。的滯納金;2001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統一按照《税收徵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契税滯納金的相關規定

《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徵管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二、購房契税滯納金是怎麼產生的?

有關律師表示:業主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後未繳納契税的,從第31天起計算契税滯納金。此外,“納税人進行納税申報的,徵收機關核定的税款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為計算滯納金的起始日期。納税人未進行納税申報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明的次日為滯納金計算的起始日期。”

業主錯過交納契税的30天時間,現實中會有許多原因。按一般情況來説,開發商會通知業主在一個月之內分批到税務部門開具購房發票。如果業主沒去辦理相關手續,就會形成契税滯納金。也有因開發商原因導致購房發票延遲開具的,因此導致的契税滯納金,業主可以和開發商協商解決。

拖的時間過久,契税滯納金的數目也不可小覷。契税的應納税額,即房產總價乘以適用税率:1997年10月1日起買賣商品房的,適用税率3%;1999年8月1日起,凡個人購買自用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為1.5%。凡是發生滯納税款所屬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應按照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税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税款所屬期在2001年5月1日以後的,統一按照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我們在進行買房的時候,涉及到的納税的種類還是比較多的,不同的種類的繳納方式和繳納的比例是不一樣的,對於契税來説,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是需要進行繳納滯納金的,而關於商品房契税滯納金怎麼算這個問題,我們一般是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