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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契税滯納金怎麼算的

滯納金是指什麼呢?簡單來説,滯納金就是對沒有按期繳納税款的納税人,按照滯納天數以及收滯納税款的一定比例的款項,這是納税人由於佔用了國家税金而必須要繳納的補償金額。相信現在有很多市民朋友在購房中會面臨繳納購房契税的問題,那麼購房契税到底是什麼,什麼時候交,不交的話會有滯納金嗎?今天就跟隨小編來了解一下關於購房契税滯納金怎麼算的問題。

購房契税滯納金怎麼算的

一、購房契税滯納金怎麼算的

1、納税人進行納税申報的,徵收機關核定的税款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為計算滯納金的起始日期。

2、納税人未進行納税申報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明的次日為滯納金計算的起始日期。

3、根據國税發文件《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農業税、牧業税、耕地佔用税、契税徵收管理暫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執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凡税款滯納行為發生在 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徵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税款2‰。的滯納金;2001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統一按照《税收徵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什麼是購房契税? 什麼時候繳納?

購房契税通常即是指房子權發作改變時,就當事人所訂的契約按房價的必定份額向新業主(產權接受人)徵收的一次性的税收。它通常是對房地產產權變化徵收的一種專門税種。契税的交税責任發作時間是交税人簽定土地、房子權屬搬運合同的當天,或許交税人獲得別的具有土地、房子權屬搬運合同性質憑據的當天。

交税人應當自交税責任發作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子所在地的契税徵收機關處理交税交税人處理交税事宜後,徵收機關應向交税人開具契税完税憑據。交税人持契税完税憑據和別的規則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辦理部門、房產辦理部門處理有關土地、房子的權屬改變登記手續。土地辦理部門和房產辦理部門應向契税徵收機關供給有關材料,並幫忙契税徵收機關依法徵收契税。申報,並在契税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交税款。

三、購房契税有滯納金嗎?如何產生的?

答案是肯定的,納税人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徵收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在契税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税款。那麼契税滯納金是如何產生的呢?業主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後未繳納契税的,從第31天起計算契税滯納金。此外,納税人進行納税申報的,徵收機關核定的税款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為計算滯納金的起始日期。納税人未進行納税申報的,其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明的次日為滯納金計算的起始日期。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會通知業主在一個月之內分批到税務部門開具購房。如果業主沒去辦理相關手續,就會形成契税滯納金。也有因開發商原因導致購房延遲開具的,因此導致的契税滯納金,業主可以和開發商協商解決。

相信看了這篇文章,您對於購房契税以及契税滯納金怎麼算的問題有了一定的瞭解,在遇到類似問題時也能夠帶你少走一些彎路,少一些購房糾紛,在這裏小編也想提醒廣大市民朋友,在需要繳納購房契税滯納金的時候一定要足夠重視,拖欠過久後產生的滯納金數目可是不容小覷的,期望上述內容對您有所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