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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租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轉租的情形有哪些?

隨着經濟和城市化的發展,房屋買賣租賃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是非常多的。房屋租賃也是很多朋友都會選擇的一種方式,那麼大家知道房屋轉租的情形有哪些嗎?轉租合同無效的情況又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吧。

房屋轉租有哪些情形

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為,包括以聯營、承包經營和合作經營等名義,將承租房屋交付給他人使用並獲得租金性質的保底收益的,均為房屋轉租。

1、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不採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業轉租給第三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5、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辦理備案需要提交的資料:

(1)房地產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2)出租人、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註冊證明;

(3)房屋租賃合同

轉租合同無效的情況

(一)違章建築的轉租。法律規定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此時轉租合同由於基礎法律關係的喪失而失去了有效存在的依據。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二)超過建築物使用期的轉租合同。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建築物的使用期與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相關,一般是70年,超過部分由於建設用地使用權要收回或者繼續繳納使用費,房屋轉租合同無效。

(三)承租人拖欠租金的。交付租金是承租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房屋轉租合同也會因此而無效。

由此可見,商鋪的使用者在簽訂轉租合同時,應查明原商鋪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限,只能在租賃合同的有效期限內簽訂轉租合同。如果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屬於無效,作為次承租人的商鋪使用者的權利將得不到保障。不過,如果因為轉租人的原因導致次承租人的租賃權受到損害的,次承租人可以根據轉租合同的約定,要求轉租人賠償損失。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房屋轉租的情形有哪些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夠對大家有一定的幫助。房屋的轉租租賃也要合法的進行,因為房屋轉租出現的糾紛也很多。如有遇到此類糾紛的,可以到本站網站諮詢我們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為您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服務。

標籤:轉租 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