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房屋租賃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首先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協商的方式,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解除租房合同的條件,也可以經過協商後決定解除房屋租賃協議。如果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主要有這幾種情形: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收益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的義務都有哪些?
1、交付出租物。
出租人應依照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物的使用以交付佔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按照約定交付承租人實際佔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佔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使之處於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狀態。如果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經為承租人直接佔有,從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時起承租人即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收益權。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租賃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品質的義務,使租賃物合於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租賃物品質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權利時,則應維護修繕,恢復原狀。因修理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按約定或習慣應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賃物的損壞因承租人過錯所致的除外。
3、物的瑕疵擔保。
出租人應擔保所交付的租賃物能夠為承租人依約正常使用、收益的狀態,即交付的標的物須合於約定的用途。
綜上所述,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後,都應該按照合同條款處理,如果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拖欠房租不給或者將房屋擅自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人可以提請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拒絕搬走,出租人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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