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合同糾紛的常見問題
在城鎮房屋租賃中,經常引發房屋租賃糾紛。引起糾紛的原因很多,但是常見的房屋租賃糾紛也就那麼幾種。在房屋租賃中常見的問題就是最容易引發糾紛的地方。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分析。
承租人擅自出租房屋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租賃房屋,但未及時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轉租。
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轉租租賃房屋,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時,要求承租人返還向第三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應收租金部分的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遲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理的期限是:
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計三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十五日內仍未支付的;
經營用房承租人累計六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在一個月內仍未支付的;
租賃期內承租人出賣房屋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人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的,受法律的保護。
承租人以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惡意串通,侵害其優先購買權,要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承租人要求按第三人購買房屋的同等條件購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的除外。
小編在上文中為您列舉的三個問題就是最容易引發房屋租賃糾紛的。如果你在房屋租賃中能夠注意並且預防這些問題的話,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糾紛。關於房屋租賃中需要注意的細節在我們網站你也可以查閲,希望能夠幫您解決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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