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常見問題有哪些?
一、房屋租賃合同常見問題有哪些?
1、房屋租賃合同最長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
2、承租人、次承租人返還房屋租賃物的義務各有哪些?
(1)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2)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
出租人有權請求次承租人騰房;
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逾期騰房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
3、房屋租賃合同未經備案是否有效?
《房地產管理法》第54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解釋》第4條規定,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不是法定有效要件,而是約定生效要件。
二、房屋租賃合同出現糾紛要掌握哪些證據?
1、民事起訴狀。向法院提交起訴狀一份,並按被告人數提供副本。
2、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的材料,如果原告是自然人,應提交身份證明。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社團法人登記證等。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起訴時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起訴時應提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的工商查詢材料。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起訴時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
3、證明房屋租賃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
4、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5、根據案情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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