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要注意的常見法律問題
借款合同簡單的來説就是指的當事人根據約定將一定的數量的貨幣轉移給他方,而他方則與規定的期限內返回還同樣數量的貨幣的合同。那麼關於借款合同糾紛要注意的相關法律問題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做詳細的解答。
1、自然人之間借款必須得簽訂書面合同嗎?
我國《合同法》第197條第1款規定:“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可見,在銀行或金融機構借款時才必須採用書面合同的形式,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往往大家比較熟悉,所以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當然,由於口頭形式固有的侷限性,比方説出現糾紛難以舉證,所以儘管法律規定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最好還是簽訂書面形式的借款合同。
2、預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合法嗎?
我國《合同法》第200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據此,我們可以得知,合同法為了保護借款人的利益作出了這樣的規定,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否則實際上我們拿到手裏的錢不足額的話,相當於我們多支付了利息,因此法律規定,預先扣除利息的話,按照實際借款數額還款並支付利息。
3、從銀行貸出的錢就可以隨意地使用嗎?
我國《合同法》第203條明確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見,借款人在銀行借款的時候要充分考慮到自己借款的用途,要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約定使用借款,否則銀行可能會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會使借款人的利益受損。
4、好朋友之間沒有約定還款時間,就是不需要還了嗎?
我國《合同法》第206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根據《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由此可見,自然人之間(當然好友之間也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債務人可以隨時歸還,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歸還,但是應當給予借款人必要的籌備資金時間。
5、跟好友借款,沒有約定利息,還需要支付利息嗎?
我國《合同法》第211條第1款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也就是説,當自然人之間沒有約定借款利息的時候,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所以如果出借方想讓借款方支付利息,一定要有關於利息的約定,否則是不會收到利息的。
6、民間借款約定利率有限制嗎?
我國《合同法》第211條第2款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也就是説,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當事人雖然可以約定利息,但利率是受到限制的。
在上文中,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借款合同糾紛要注意的一些常見的法律問題,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遇到了借款合同糾紛不知道怎麼解決的,您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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