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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離婚糾紛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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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離婚糾紛問題有哪些

夫妻之所以會離婚,是因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了一些糾紛,而這些糾紛往往讓雙方無法調解,從而使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才有了離婚的必要。那麼實踐中常見的離婚糾紛問題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因封建思想而引起的離婚糾紛。

因封建思想引起的離婚糾紛,在我國離婚糾紛中佔有一定的比重,尤其是在建國初期最為常見。其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類情況:

第一類是因包辦買賣婚姻引起的離婚糾紛。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都是違反婚姻自由原則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審理包辦、買賣婚姻所造成的離婚案件時,一定要切實維護婚姻自由,堅決反對和禁止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的違法行為,對違法的當事人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構成犯罪的,要根據刑法予以懲處,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既要嚴肅認真,又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第二類是因夫權思想引起的離婚糾紛。夫權是指在剝削階級社會中丈夫統治和支配妻子的特殊權力,對於男方在夫權思想支配下,無端懷疑女方作風有問題,或對女方不會持家不滿,或認為女方不服管,不服從等原因而提出離婚請求的,在處理時應首先批評男方,要求他消除夫權思想,正確對待女方,可動員男方撤回離婚的訴訟要求,如不聽勸解可判決不準離婚。如女方同意離婚,也在分清是非的基礎上調解離婚。第三類是因不能生育和沒有生男孩引起的離婚糾紛。有些人受傳宗接代和男尊女卑思想的影響,因女方不生育或只生女孩,沒有生男孩而提出離婚或因女方採取絕育措施而予以歧視、虐待,進而提出離婚。

(二)因喜新厭舊,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糾紛。

當前因喜新厭舊,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離婚糾紛大大有所增加,它不僅導致夫妻反目,有的還發展為犯罪,危害社會治安,妨礙兩個文明建設,成為鞏固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係的重要障礙。比如説重婚罪,重婚行為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與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然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一種類似於重婚的違法行為。因而在社會各方面比較關注這一問題。我們要研究這類案件的特點,慎重處理這類糾紛。“第三者插足”列於離婚原因的第一位,佔離婚總數的74%左右,而在一些大城市,這個比例還要高的多,據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法院對5696件離婚案件的統計分析,其中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離婚達4397件,佔77%。由此可見,此類案件已日益呈現出較為突出的問題,已不得不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但由於目前此類問題還僅僅是作為一種觀念道德上的規範,還要去靠人的自身作用,所以現行法律上並沒有過多的限制。對這類糾紛和離婚案件如何認識,如何處理,目前認識不一,界限不好掌握。特別是明知一方無理,有第三者插足,但夫妻感情已破裂的離婚案件,處理時更感棘手。掌握這類案件的離婚界限和處理方法,不僅具有理論意義,而且具有實踐意義,據巴樂的摩的心理學家葛萊絲針對發生外遇的男女所做的研究發現,75%的男性表示性歡愉是讓他們“偷腥”的主要原因,但只有35%的女性如此表示。77%的女性認為發生婚外情的理由常常是“陷入戀愛之中”,而這個比例在男性中只有43%。所謂婚姻關係中的“第三者”,意指夫妻雙方以外妨害夫妻關係的人,通常是指因與婚姻關係中的一方有兩性關係和曖昧關係而妨害婚姻關係的人。其主要表現為:

1、在第三者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的。這種故意表現為明知他人有配偶,卻仍然要與之保持兩性關係或曖昧關係。

2、在第三者的客觀方面必須有妨害婚姻家庭關係的事實,這種事實表現為婚姻關係以外的人與婚姻關係中的一方必須保持兩性關係或曖昧關係。

3、第三者介入所侵害的客體是合法的婚姻關係,這一點也是第三者介入的本質所在。

4、第三者介入的行為造成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的後果,並引起離婚糾紛。第三者的介入和離婚糾紛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第三者介入是因,離婚是果,如果離婚是出於其他原因發生的,即使有第三者也不能定性為因第三者介入引起的離婚糾紛。

(三)因草率結婚引起的離婚糾紛。

草率結婚是指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對自己的婚姻家庭持輕率的態度,未經深入瞭解和慎重考慮而締結的婚姻。袁男與吳女於1987年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同居時雙方均未達到法定婚齡,直至1994年雙方才達到法定婚齡,並生育兩個兒子,但不久袁男便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草率結婚其特點是相處時間短,相互瞭解不深,婚姻基礎差,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這種婚姻由於雙方在婚前缺乏應有的瞭解,沒有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礎,便經不起波折和時間的考驗,往往婚後不久就發生矛盾,或者一方發現對方有不能容忍的缺點,或是發現受了欺騙,於是提出離婚。社會上這種婚姻為“特別快車”,戀愛快-結婚快-離婚快,速戰速決。

(四)因個性不合,志趣不投引起的離婚糾紛。

人的性格不盡一致,有剛強和柔弱,急躁和温和等區別,各人的志向和興趣愛好也有差異,這些都是客觀存在的。有一些夫妻由於性格、志趣不相投,愛好也不一樣,在共同生活中發生各種矛盾,以致引起離婚糾紛,對於這類糾紛應分別情況,妥善處理。

(五)因一方患病或有生理缺陷而引起的離婚糾紛。具體表現為:

第一種是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引起的離婚糾紛。一方患有精神病引起的離婚。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一方原有精神病,本人隱瞞病情欺騙對方成婚,婚後對方發現而提出離婚;二是一方明知對方有精神病,而為達到個人目的如貪圖權勢、錢財等自願與之結婚,目的達到後又要離婚;三是婚前沒有精神病,婚後一方因受刺激等各種原因患上精神病,對方提出離婚;第二種是因有生理缺陷、生理疾病引起的離婚。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一般不應結婚。如婚後一方發現對方隱瞞真情,有生理缺陷,以此為由要求離婚是正當的,應准予離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也有大量的離婚案件由於此類原因引起。生理疾病是一方患有影響夫妻性生活的生理機能疾病,由於影響夫妻性生活,從而影響夫妻關係穩定和睦。但這種疾病與生理機能缺陷不同,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治癒的。如一方以此為由提出離婚,應勸説原告人等待被告人治療一段時間,視結果如何再作處理。凡能治癒的就不要輕易離婚,經治療無效,患病一方確實因病喪失性生活能力的可准予離婚;第三種是婚後一方患有癱瘓等其他嚴重疾病久治不愈,嚴重影響夫妻性生活,對方要求離婚的,如過去夫妻感情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雙方均已年老,應説服原告人本着互助互愛的精神,諒解和照顧患病的一方。如雙方結婚時間不長,原告人尚年輕,並堅持離婚的,應在對病殘人生活妥善安置後,准予離婚。如一方患有其他嚴重疾病,正在治療期間,且有治癒可能,對方提出離婚的,應説服原告,繼續盡到幫助對方的義務,原則上不應准予離婚。如雙方感情就不好,再加上生病因素致夫妻關係不能維持,應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後准予離婚;第四,如果當事人一方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0條第3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按婚姻無效認定和處理。”

(六)因一方服刑,被勞教引起的離婚糾紛。

因一方服刑、被勞教引起的離婚的原因和理由多種多樣,目的動機不盡相同,有的是為了再婚以解決生活困難;有的是為了自己和子女的前途;有的是屈服於家庭親友和社會的壓力;有的是原來夫妻感情就不好等等。處理這類案件應摸清原告的真實思想,具體分析離婚的真實原因。既要貫徹婚姻自由的原則,又要考慮有利於罪犯和勞教人員的教育改造;既要考慮被告違法犯罪的性質、嚴重程度、刑期長短,又要考慮夫妻感情的實際狀況,同時,還必須注意原告有無參與犯罪,借離婚逃脱罪責或逃避沒收財產等情節,然後分別予以處理。

需要注意,夫妻之間因為不同的事情產生的糾紛,都需要得到正確的處理,否則的話該糾紛只會越演越烈,最終只能讓夫妻分道揚鑣。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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