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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有哪些問題?

常見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有哪些問題?

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相應的付價款而簽訂的合同,就是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和發包人未能完全履行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時,就會產生合同糾紛,常見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有哪些問題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如下。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比較複雜。在處理該類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有以下六種情況:

1、因轉包、違法分包合同發生糾紛,實際施工人只起訴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應予准許,原則上不將發包人列為案件當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發包人為第三人並對其主張權利,而發包人對承包人又負有義務的,可以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發包人為第三人;實際施工人直接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應予准許。

2、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築施工企業並以被掛靠單位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掛靠施工人或者被掛靠單位起訴發包人的,發包人可申請追加被掛靠單位或者掛靠施工人為第三人。發包人起訴掛靠施工人或者被掛靠單位的,可以追加被掛靠單位或掛靠施工人為共同被告。

3、轉包、分包(包括違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如發包人只起訴承包人或者發包人只起訴實際施工人的,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將實際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工程轉包的,屬於合同轉讓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合同一經轉讓(轉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關係,受讓人(實際施工人)取得原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訴索要工程款,應當直接起訴發包人;與此相對應,發包人因工程質量問題應直接起訴實際施工人。

5、多個承包人聯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為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發包人提起訴訟的,承包各方應作為共同被告。

6、工程項目經理部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應以設立該項目經理部的法人為訴訟主體。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其中規定了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但並非所有的強制性規範都是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只有違反了效力性強行性規範的合同,因內容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利益,才應認定為無效合同。過去我們一般是從條文使用的某個術語或者詞語進行判斷是管理性規範還是強行性規範,以此來認定合同的效力這是不準確的,實踐中應當注意。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審查以下幾類: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建設工程的合同無效。

2、沒有資質得實際施工人使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 。在這裏要特別注意區分掛靠關係與建築企業的內部承包關係。如兩者之間有產權聯繫、有統一的財務管理、有嚴格而規範的人事任免和調動或聘用手續就可以認定為內部承包關係,而不認定為掛靠關係。反之,則為掛靠關係。

3、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合同無效。

4、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合同無效。

5、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的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審理期間已補辦手續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6、承包人沒有承攬建設工程的資質,但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其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有效。

7、墊資施工合同不作無效認定。當事人對墊資及墊資利息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其約定利息計算標準不得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對墊資沒有約定而實際存在墊資事實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保護

《民法典》第807條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了原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覆》對優先受償權的效力、限制、範圍及期限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為充分保護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還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優先受償權的行使範圍包括裝飾裝修工程,但不包括工程勘察和設計,但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築物的所有人之間沒有合同關係的除外。

第二,優先受償權擔保的工程款範圍,如是已竣工工程,為竣工結算價,未竣工工程則為以施工預算價為基礎進行評估確定的工程價款,應當包括承包人的正常利潤和為承包工程進行施工的墊資款,但不包括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三,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此期限為除斥期間,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應以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算,而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

第四,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以建設工程是否竣工為限。

第五,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受合同效力的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質量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主張工程款,故其當然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第六,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有條件地享有優先受償權。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可以在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範圍內向發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推斷出,只要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完成了其與總包人或轉包人之間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且工程質量合格的,在總包人或轉包人不主張或怠於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應允許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發包人欠付的工程款範圍內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第七,工程款債權轉讓後,受讓人也應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八,不應作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標的的建設工程包括:消費者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的商品房;被作為執行標的物並已執行完畢的建設工程;《民法典》頒佈實施前,已辦理抵押登記或已出售、預售的建設工程;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建設工程;黨委、政府等機關單位的辦公樓,道路、橋樑等公共設施;所有權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轉移的建設工程。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常見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問題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認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保護等。發生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發包方與承包方又不能協商一致,需要上訴至法院解決的,可以找我們本站專業的律師,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