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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醫療糾紛中常見的問題

處理醫療糾紛中常見的問題

美容醫療糾紛發生後,受害者應儘快去做傷害鑑定。鑑定之後,明確受害人的損傷程度,既便於確定合理的治療方案,也有利於加害人承認錯誤,儘快了結賠償糾紛。 此外,受害者還應向當地衞生主管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會根據糾紛的性質進行調查、取證、組織醫療事故專業委員會或法醫鑑定。一旦鑑定結果出來,就會依法公正判決。試圖通過私下交易了結糾紛的,可能會遺留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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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見的幾種醫療糾紛協議

(1)醫患賠償協議。

醫患賠償協議是指發生醫療糾紛後,就醫方對患方的賠償問題簽訂協議。這種訴訟外就和解或曰“私了”的方式法律通常並不禁止,但應注意的是:

1、該種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包括:不得以這種方式了結構成刑事犯罪如醫療事故罪的醫療糾紛;賠償數額上不能顯失公平。

2、即使簽了這種協議,也不能剝奪患方就同一問題以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權利。

(2)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

實施手術或複雜的臨牀檢查前,需要由患者或家屬或患者所在單位在醫療方已擬好的“同意書”上簽字。筆者認為核種“同意書”的意義有兩個方面:

患方簽字後,表明醫方實施手術、麻醉符合衞生法規規定的程序,即從等距離意義上表明醫療行為合法。

患方簽字後,表明患方對該醫療措施的固有創傷及可能發生的醫療意外已經知曉,如確係醫療意外致使病人身體損害醫療方不承擔法律責任。但該“同意書”不能免除醫療方的過失賠償責任,醫療方不能認為只要患方在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上籤了字,醫方就可免除一切法律責任。

(3)醫方通過與患方簽訂協議免除法定義務

這種協議內容違法,是無效的,理由很簡單:醫方在醫療過程的業務注意義務是由法律、法規、規章、醫療操作規則明確規定的,是一種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根本不允許以任何方式變更或免除。

可見,患者如果有心要和院方私下協商處理醫療糾紛的話,那麼自己要先了解一下當前的醫療糾紛,按照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可以獲得的賠償,避免院方在患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的書面協議有侵害的患者的權益。如果存在以上這些情況,患者事後才知情的話,可以通過訴訟判定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