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的常見糾紛都有哪些
眾所周知,我國的房價越來越高,很多人都買不起房子,只能租房。然而,房屋租賃過程中,因各種各樣的原因而導致的房屋租賃糾紛也呈現出多種表現形式。那麼,出租房屋的常見糾紛都有哪些呢?實踐中,出租房屋糾紛應該如何解決呢?通過下文的閲讀,您將得到答案。
一、出租房屋的常見糾紛都有哪些
(一)續租時出租人要求合理變更某些條件;
(二)租約到期出租人沒有提出新的條件;
(三)租約到期出租人不願意繼續出租;
(四)租約期滿後不同意按原租賃合同續租;
(五)出租人以原租約期滿為由隨意抬高房租。
二、出租房屋糾紛如何解決
(一)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二)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
法律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現實生活中,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的糾紛頗多,不少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都會不知所措。由於租住住雙方缺乏法律知識,或怕麻煩、圖簡便,特別是農村股份公司的村民出租房屋時,很少簽訂書面合同,更是留下了糾紛的種子。為了預防這類糾紛的發生,建議您找專業的房地產律師諮詢或者從旁協助,這樣既省時省力又避免糾紛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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