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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常見問題有哪些

借款合同糾紛常見問題有哪些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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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借款合同糾紛有哪些,發生借款合同糾紛起訴誰?

一、常見的借款合同糾紛有哪些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現實生活中,常見的借款合同糾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利息約定不明;2、還款期限不明;3、沒有借據。4、主體不合法,如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二、發生借款合同糾紛起訴誰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2、行為人以他人名義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為人同時也知道借款人的,應以行為人和借款人為共同被告;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私貸公用”的情況,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由於已經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於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合同法的規定,應該屬於委託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1)出借人不知道貸款人是企業,貸款後貸款人也未披露企業用款情況,企業也未主動介入還款事宜的,應以借款人為被告;(2)貸款後借款人披露了實際用款人,出借人選擇借款人為相對人主張權利,仍然應列借款人為被告;(3)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出借人選擇用款人為被告,可以用款企業為被告。如出借人堅持以借款和用款人為共同被告,法院也應允許,因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訴權。4、借款單位或者擔保單位發生了變化,如合併、分立、改制、破產等,原告起訴誰,包括與該企業有關係的單位如上級主管部門或母公司,即列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