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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滿足什麼條件?

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滿足什麼條件?

(一)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雙方沒有續簽合同的。

(二)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大會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物業服務合同無法履行的,物業服務合同將自然終止。

(四)物業管理企業如果被宣告破產,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破產清算,物業管理合同自然無法繼續履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關於業主行使單方解除權可能造成的損失,物業服務人完全可以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另行主張,但不得以此為由阻卻業主單方解除權的行使。

業主行使單方解除權必須履行法定程序。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決定是業主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前置程序,它直接決定了業主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是否具備正當性,如果未能經過法定程序作出決定,則不能產生全體業主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意思表示。

業主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當事人通過通知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對方有異議的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序進行救濟。物業服務的持續性、複雜性等特點,客觀上要求業主提前較長的時間通知物業公司。提前通知的作用在於合同解除的情況下給予物業服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以便安排合同解除後的交接事宜,另外也提供了確定合同解除時間的基準日期。當然,為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契約自由,《民法典》還規定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不受六十日的限制。

物業服務是城市的小區中必不可少的服務項目,每一個小區都會配備相應的物業管理企業,一般都是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該物業服務合同一般都是有期限的,在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中,也會出現解除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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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物業 合同 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