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甲信用卡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大竹縣律師
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3)河刑初字第0207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葛某甲,無業。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於2013年5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於2013年8月14日逮捕,現羈押於淮安市看守所。
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檢察院以河檢訴刑訴(2013)1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葛某甲犯信用卡詐騙罪,於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郭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葛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淮安市清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11月6日,被告人葛某甲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申請了一張卡號為53×××23的信用卡。自2012年3月起,被告人葛某甲在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使用該卡共透支人民幣19939.90元,無法歸還,經銀行多次催收,超過3個月至今仍未歸還其所欠透支款。
案發後,被告人葛某甲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葛某甲當庭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表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1年11月6日,被告人葛某甲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申請了一張卡號為53×××23的信用卡。自2012年3月起,被告人葛某甲在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使用該卡,至2012年9月1日共透支人民幣19939.90元,無法歸還,經銀行多次催收,超過3個月至今仍未歸還其所欠透支款。
案發後,被告人葛某甲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歸還了所欠銀行本金、利息及滯納金27846元。大竹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大竹律師事務所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葛某甲庭前供述,證人張某、葛某乙證言,報案材料,信用卡申報材料,透支明細賬,催款檔案,銀行諒解書,發破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葛某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經發卡行多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葛某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退還全部贓款,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可以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葛某甲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一萬元,餘款自判決生效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XX
審 判 員 高XX
人民陪審員 王XX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樑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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