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縣刑事律師凌燦偉轉載卓某信用卡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卓某信用卡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3)甬奉刑初字第675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卓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於2012年5月25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奉化市人民檢察院以奉檢刑訴(2012)11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卓某犯信用卡詐騙罪,於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當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卓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12月,被告人卓某向本市廣發銀行申請授信額度為人民幣37000元的貸記卡(卡號為52×××71),後被告人卓某用該卡以取現、刷卡消費等形式進行透支。至2011年5月,透支本息、滯納金等共計人民幣64289.5元,其中本金人民幣35597.26元。經銀行工作人員多次以電話、信件、上門等方式催討,被告人卓某已逾期12個月未歸還本息。
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卓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卓某歸還工商銀行欠款共計人民幣3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卓某在本案開庭審理時亦無異議,並有證人董某的證言、廣發銀行報案材料、消費明細及銀行對賬單、催收記錄、銀行存款回單、情況説明、人口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事務所 大竹縣刑事律師 大竹離婚律師
本院認為,被告人卓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卓某能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卓某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基本還清了透支本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並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卓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在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李XX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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