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XX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貴州省水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
被告人葛XX,男,1999年6月10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鐘山區城管局聘用人員,户籍所在地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住貴州省鐘山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水城縣公安局決定,於2018年9月19日取保候審,2018年10月11日水城縣人民檢察院繼續對其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盧林學,貴州XX律師。
貴州省水城縣人民檢察院以水檢公訴刑訴〔2018〕2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葛XX犯交通肇事罪,於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制,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貴州省水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付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葛XX及其辯護人丁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貴州省水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07月17日,被告人葛XX駕駛貴B×××××號小型普通客車由阿戛方向往法那方向行駛,23時30分,該車行經玉馬公路3km+600m(水城縣XX境內小地名:包家寨)處時,與對向行駛的駕駛員羅X駕駛的貴B×××××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駕駛員羅X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和貴B×××××號普通二輪摩托車乘車人王X受傷及二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水城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下達事故認定書,認定葛XX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另查明,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告人葛XX主動打電話報警,並在公安機關到達現場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再查明,庭審前,被告人葛XX賠償了死者羅X的家屬人民幣八萬元,賠償了傷者王X人民幣七千六百元,並取得了死者家屬及傷者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葛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立案決定書,立案告知回執,事故調查報告,公開證據記錄,集體研究定責意見書,身份信息及查詢結果單,檢驗、鑑定結論告知書,送達回執,火化證,事故認定書,協議書,收條,諒解書,現場酒精測試及圖片,返還物品清單、憑證,證人姜X、鄭X的證言,被害人王X的陳述,被告人葛XX的供述與辯解,車檢意見,照片,許可證及資質,屍檢報告,酒精鑑定報告及資質,現場勘查筆錄、照片及現場圖,視聽資料,户籍信息,到案經過,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葛XX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葛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案發後,被告人葛XX已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了賠償,並取得了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鑑於被告人葛XX在案發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葛XX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葛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肖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戴XX
書記員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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