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是否可以作為離婚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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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社會中,短信已經是一種很普遍的通訊方式,甚至有的人在借錢的時候,直接通過短信訂立電子借條,這樣也未嘗不可。而不少夫妻在離婚產生糾紛的時候,也會使用短信證據。那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短信是否可以作為離婚證據?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短信是否可以作為離婚證據
離婚案件中短信作為當事人證據的情況相當普遍。比如證明當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證明財產前屬關係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點子簽名法》規定,能夠可靠的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存儲和現出過程中發生形勢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的,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因此,為手機短信的利用知道提供了相關的法律依據,在以後司法實踐中,會被越來越廣泛的利用。
但隨着手機的普及,法院不得不研究短信作為證據效力的法律理論和實踐問題。手機短信作為一種新型通信方式,其主要工作原理是把人們所表達的意思轉化為數字信號,並通過信號網絡傳輸至對方手機,呈現在對方的手機屏幕上,並在通信營運商的服務器上有相應的記錄,所以手機短信具備證據的客觀屬性。證據的關聯性或相關性,指的是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繫。手機短信的收發是發短信者佔主動而收短信者處被動的關係,短信的收和發這種通信行為是一種對應關係。兩個特定的手機號碼之間的短信收發行發可認定為兩個特定的用户之間在特定的時間發生的通訊行為。
但是手機是比較新的事物,立法上對於短信的效力認定,法院目前還沒有形成普遍的認識,目前國內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決,因此短信還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來證明。
二、私家偵探取得的婚外情證據合法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僱用調查公司調查婚外情、出軌等事項,由於可能胡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如隱私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在法院上需要承擔不被認定為離婚證據的風險。對於私家偵探取得的婚外情等其他離婚證據,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具有證明力。
需要明確的是,我國並沒有使私家偵探合法化,現在的私人調查公司在進行工商註冊時都是以信息諮詢的名義註冊,但是註冊之後往往就會從事一些非法的侵犯公民權利的業務,如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就這些調查公司而言,如果他們只是跟蹤、偷拍,不發佈到網絡上,至多是對當事人構成騷擾,會受到警方警告或治安處罰,但如果他們通過非法渠道獲取能夠準確甄別出公民個體的信息,或者獲取到了別人採取了保密措施的商業祕密,則立即進入刑法的範疇。
短信可以作為電子數據中的一種,因此現實中也是可以作為離婚證據使用的。但這樣的證明是否能夠被法院採信,則還要看短信具體的內容是怎樣的,當事人又是通過這樣的手段收集得來的。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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