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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短信能作為離婚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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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短信能作為離婚證據嗎

法院在對於案子的判決當中是最注重證據的,沒有證據犯罪事實就很難成立。當然當事人也就很難勝訴,所以對於證據的收集與對證據真實性的檢驗是法院工作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部分。

而對於一些離婚的案件當中,多數是因為另一方有着不當的行為,如出軌,賭博等等,這個時候如果當事人一方想要提出離婚的話,就要拿出對方有着不利於夫妻感情生活的證據來。

那麼這個時候短信,電子郵件等等是不是可以作為出軌的證據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關於短信到底是否能夠作為出軌的證據,以及到底什麼樣的東西才能夠作為證據?

在我們日常與人的交往與聯繫當中,手機短信和一些電子郵件都是非常常見的聯繫方式,而手機短信又不同於網絡上的一些交流信息,他有着自己的特殊性。

手機短信不同於微信聊天記錄或者是電子郵件等等,因為它不涉及網絡。手機短信的發出方和接受方只能是特定的主體,而且信息具有比較真實地特點,不容易被篡改,時間內容等等都是確定的。這在與其他的網絡證據進行比較的時候就有着獨特的優勢,所以通常來講,短信的可信度是比其他的網絡聊天記錄更高一些的。

我國在2015年出台了一部關於電子證據的法律,裏面詳細的説明了電子證據的具體內容以及電子證據的效力。

其第五條明確規定,在數據或者是其他的和數據有關的電文當中,如果能夠證明與案件有直接的關係,並且是判斷案情走向的必要要素的話,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數據和數據有關的電文都可以被當做證據使用,是有要求的。

第一點表現在該數據必須能夠被看到以及被隨時的調查取用;第二點是數據電文的內容必須具有真實性,從發出那一刻起,沒有被更改或者是篡改過,並且是完整的。這一點是為了保證電子證據的真實性,而像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等,由於缺乏真實性,所以很少被用作真正訴訟官司當中的證據,但是手機短信由於上文所提到的特點是具有真實性的,在通常情況下是可以被當做證據使用的。

法律的規定是上文所講的這樣,但是在現實的判案當中,法官通常會很慎用電子證據。電子證據不同於物證與書證,它的虛擬性和不完整性都是有待考量的。通常在離婚官司當中,如果像以短信作為另一方出軌或者是有其他不法行為的證據的話,一定要拿出最真實,最完整,最原始的短信才可以。

如果像一短信作為證據的話,一定要經得起法院的查驗,法院會通過自己的方式對證據的真實性進行查驗,如果證據是偽造的話,那法院一定會查的出來,這個時候也不利於自己的訴訟,如果短信在查驗之後沒有任何的問題,可以證明案情的走向和當事人的曾經的行為的話,一般來講,法院是可以接受短信作為出軌的證據的,所以對於短信這種證據的保存就顯得非常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