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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能否算作合同呢

電子郵件如果包含了合同所需具備的條件就能算作合同的一種表現形式。
電子郵件的內容即是合同條款,其文字(或與圖像、聲音的組合)表達也是確定的,當事人雙方一經協商確認後即應信守合約,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變更或者不履行條款的行為均構成違約,應按《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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