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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短信能作為出軌的證據使用嗎

手機短信能作為出軌的證據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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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人們的生活交往中使用手機短信已經是很常見的事情了。而手機短信屬於一種電子數據,是儲存在特殊的媒介上面的。那麼一般情況下,手機短信能作為出軌的證據使用嗎?如果能的話,那麼當事人就可以有意識的保存好手機短信了。

離婚案件中短信作為當事人證據的情況相當普遍。比如證明當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證明財產前屬關係等。對於短信的效力認定,法院目前還沒有形成普遍的認識,目前國內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決。但隨着收據的普及,法院不得不研究短信作為證據效力的法律理論和實踐問題。手機電信與電子郵件不同,手機短信具有真實性,客觀性,不易修改性,閃存的封閉性特點,同時短信內容不易被攻擊。一般的手機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內容的。此外手機短信還具有關聯性,表現在兩個方面:1、每個手機號碼之只能夠在一部手機上收發短信,誘發新人的手機號,有時間,有內容,有的還有姓名,通過短信內容查到手機號碼,具有涉案關聯性;2、兩個號碼收發指定,具有對應性。從手機短信的合法性來看,要通過合法的入網手續後,合法使用手機,手機收到的短信時合法的證據。因此,符合下列情況,法院還是有依據將短信作為有效證據的。

1、保證手機短信不被刪除,在手機儲存空間或儲存卡總保存。

2、將手機短信內容固定,可以請公證處的人員公證一下,摘成書面文字,進行公證,使其具有較強的證明效力。在公證時,公證機關應當記錄手機的品牌,和型號,以便以後核查。這樣提交的證據,對方要提供更強效力的證據才不會被推翻。多數情況下,公證機關的公證材料會被法院採納。

3、提起訴訟後,將公證文書或將固定的手機短信證據交給法院,或有法官對手機內容進行檢驗,並當場製成筆錄。做筆錄時,同樣應註明手機型號與品牌。除極少數款型的手機短信內容可以修改外,目前對大多數市面上出售的收集短信內容是不可修改的。

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成人科數據電文中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受或者儲存的信息。”第7條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實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5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與案件刑事要求:

(1)能夠有效地表現所在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2)能夠可靠的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存儲和現出過程中發生形勢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為手機短信的利用知道提供了相關的法律依據,在以後司法實踐中,會被越來越廣泛的利用。

手機短信能作為出軌的證據使用嗎?通過上面的介紹,相信您已經找到了答案。對於手機裏面的短信來講也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此時仍然要求具有證據的三性,否則的話也是不會被法院採納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四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