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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短信內容能成為離婚證據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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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短信內容能成為離婚證據使用嗎
目前我國法律上規定有以下七種類型: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評定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來使用,首先要考量手機短信是否具備證據效力,即手機短信亦應具備證據的三大性能: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客觀性是指證據作為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證據的客觀性要求手機短信必須真實的反映案件事實、手機短信的內容應當未曾受到過任何刪改;
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繫。具體到手機短信,因每一個手機號碼均對應一個唯一用户,手機短信的收發只能在特定的兩個手機號碼間進行,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兩個特定的手機號碼間的短信收發,可認定為兩個特定的用户之間在特定的時間發生的通信行為;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應當程序合法、形式合法、主體合法。對於手機短信的來源,嚴格來説應推定審查以下內容:手機短信證據是否是客觀真實的存在;手機短信證據收集的主體、時間、地點、過程、對象等是否合法;手機短信證據是否被他人非法輸入和控制。
綜上,手機短信是可以作為證據的,只要具備客觀、關聯及合法三大性能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 當事人的陳述;(二) 書證;(三) 物證;(四) 視聽資料;(五) 電子數據;(六) 證人證言;(七) 鑑定意見;(八)
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