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手機短信能不能做證據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手機短信能做為證據嗎
可以的。
1、所謂證據,是指依法定程序收集並審查核定,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主要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七種。
2、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下簡稱《電子簽名法》)中明確承認了數據電文中的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該法第2條第二款規定,“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第7條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手機短信是以手機為傳播終端與載體的文本、圖片或者聲音文件,其本質是一種數據信息流,手機短信的操作流程及其特點決定其可以成為數據電文的一種,屬於數據電文的範疇。
3、由此可以看出,手機短信只要符合證據屬性,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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