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錄音能否作為證據?
一、手機錄音能否作為證據?
手機錄音證據是可以作為證據,但是還需有其他人證和書面證據。
錄音過程要注意以下5點:
(1)錄音的各方當事人身份在錄音中應有所體現,因為只有主體先確定下來,才談得上通過錄音證明雙方存在着什麼關係,發生了何事。否則連對方的身份都沒搞清楚,錄的音自然也毫無用處;
(2)錄音的時間在錄音中也要有所體現,不一定必須在錄音中説得非常清楚,但至少應該能夠聽出大約的時間,或者是能夠通過邏輯推斷出時間,或者能夠根據錄音的內容排出事件發生的先後順序;
(3)要引導對方説“有用”的話。不要在錄音中拉家常,説一些無關緊要的事情,如果話題扯得遠了,要馬上拉回來。錄音的目的就是為了補正欠缺的證據或者事實,所以錄音前應該整理好應該要對方説些什麼,承認什麼,答辯什麼,必要時書面羅列下來以免遺漏。根據這樣的目標制定適當的問題向對方發問,引對方入正題,從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4)要讓對方多説話。筆者發現很多錄音者容易犯的毛病就是,一旦和對方進行交涉,情緒就很難控制,話匣子一旦打開就自己滔滔不絕説個沒完,而且還不讓對方插話。更有甚者,在對方説的時侯自己卻以更大的音量、更激烈的言詞去壓制對方,根本忘記了自己在錄音以及錄音的目的,結果錄完了再聽才發現錄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場,因為對方沒説幾句有用的話,都是自己在説;
(5)錄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輯和移動存儲。錄音設備都有一定的容量,有人為了把空間節省出來,就把所錄製的音頻文件移動到電腦硬盤、光盤等存儲設備上,但他卻忽略了法律的規定,可能因為他的這一個看起來無關緊要的行為,致使整個錄音證據失去了效力,音頻文件在移動過程中經過了剪切、粘貼後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變回原件。
二、證據包括哪些?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不管是提起民事訴訟還是提起刑事訴訟,都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以供人民法院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比如説錄音方面的一些資料都是可以作為證據來進行使用的,只不過説除了錄音證據,還需要有其他方面的一些證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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