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信在離婚時能作為證據嗎?
信息的傳遞正在發生着變化,由信件傳遞到現在是手機短息微信什麼的都加入了信息傳遞的大潮中,那麼手機短信能否在離婚時作為證據呢?該怎麼當做證據呢?在收集收集短信證據時要注意哪些?本文都為您呈現出來。
隨着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手機短信作為訴訟七大類型證據之外的新類型證據正逐漸被擺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及當事人的質詢,手機短信的證據效力已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而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使用,我國現行法律中並無明確的規定。
目前我國法律上規定有以下七種類型: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無論是哪一類證據均應當具備客觀、關聯及合法三大性能。
評定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來使用,首先要考量手機短信是否具備證據效力,即手機短信亦應具備證據的三大性能: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作為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遺留,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證據的客觀性要求手機短信必須真實的反映案件事實、手機短信的內容應當未曾受到過任何刪改;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議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繫。具體到手機短信,因每一個手機號碼均對應一個唯一用户,手機短信的收發只能在特定的兩個手機號碼間進行,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兩個特定的手機號碼間的短信收發,可認定為兩個特定的用户之間在特定的時間發生的通信行為;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應當程序合法(指證據的來源、收集過程或提取方法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形式合法、主體合法(主要針對人證而言)。對於手機短信的來源,嚴格來説應推定審查以下內容:(1)手機短信證據是否是客觀真實的存在。
(2)手機短信證據收集的主體、時間、地點、過程、對象等是否合法;
(3)手機短信證據是否被他人非法輸入和控制。
通過以上分析可看出,手機短信作為證據,已具備了證據的關聯特性,但因手機短信內容的易刪改性以及來源的複雜性,而直接影響到對案件事實進行客觀、真實的認定,在法無明文規定的前提下,如何判斷手機短信的證明效力,就要靠主審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權來綜合認定。
手機短信是能夠作為證據存在的,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是會採用作為證據的。但是前提是合法的手段獲得的。因此,希望本文能夠為大家排解手機短信在離婚時能不能作為證據存在這方面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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