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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辦法

廈門市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辦法

廈門市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辦法

為了加強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傳承和弘揚閩南優秀文化,提高市民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傳承和弘揚閩南優秀文化,提高市民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建設。

第三條 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堅持以人為本、注重生態、統籌兼顧、共同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工作領導協調機制。市、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具體牽頭協調工作。

各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

第六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閩南文化遺產調查工作,並建立閩南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閩南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於公眾查閲。

第七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擬定文物保護單位、涉台文物古蹟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及文化生態保護區重點區域等文化遺產保護紅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本市城市空間規劃體系及“多規合一”平台信息管理系統。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專家委員會,負責對閩南文化生態保護相關規劃、保護方案和具體措施進行評議及其他諮詢論證工作。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安排閩南文化生態保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用於本辦法所規定的與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相關的各項工作。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採取多種方式參與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工作。

第二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保護和傳承價值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第十二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認定實行專家評審制度。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審結果應當公開徵求公眾意見。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定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

第十三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展搶救性保護工作。搶救性保護應當在專家指導下進行,採取下列主要措施:

㈠採用文字、圖片、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和建檔;

㈡徵集、保存相關資料和實物;

㈢保護相關場所、遺蹟;

㈣採取特殊措施培養代表性傳承人;

㈤其他搶救性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市、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認定項目保護單位,以具體承擔該項目的保護與傳承工作。保護單位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有實施保護、傳承工作的能力,有開展傳承、展示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第十五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㈠制定項目保護計劃並組織實施;

㈡保護相關的文化場所,收集與項目相關的實物、資料並建立檔案;

㈢及時掌握項目羣體傳承及代表性傳承人收徒、傳藝等情況;

㈣積極開展項目的傳承、研究、宣傳和展示活動。

第十六條 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

經被推薦人書面同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可以向本級文化主管部門推薦代表性傳承人。符合條件的個人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申請為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代表性傳承人給予下列扶持:

㈠對代表性傳承人每年給予傳承補助;

㈡採取助學、獎學等方式支持代表性傳承人收徒傳藝;

㈢對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有關技藝資料的整理、出版等工作予以資助;

㈣適當為代表性傳承人提供技藝展示平台;

㈤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措施。

文化、衞生主管部門應當關心代表性傳承人的健康,為其建立健康檔案。

第十八條 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個人以代表性傳承人為核心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習機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習機構應當依法登記,並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活動。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佈局,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傳習機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保護、傳承、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

第三章 重點區域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區域是指文化生態保持較為完整、自然生態基本良好的街道、社區或者鄉鎮、村落,以及文化遺產密集、特色鮮明的區域或者各種展館、展示場所較為集中的區域,包括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確定的重點區域以及經市人民政府認定公佈的其他重點區域。

認定重點區域,應當尊重當地羣眾的意願,並經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專家委員會評審。

第二十二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重點區域整體性保護專項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重點區域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重點區域整體性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劃定重點區域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提出保護和整治要求以及具體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以及其他建設項目涉及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重點區域的,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文化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開發建設單位或者部門應當在立項前制定文化生態保護方案。相關主管部門在立項前,應當就涉及的閩南文化生態保護事項徵求相關區政府和市文化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鼓勵有條件的重點區域依託其獨具特色的文化生態資源,發展文化旅遊活動。

第四章 閩南文化生態環境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閩南文化展示場館納入公共文化設施建設。

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立各類閩南文化展示場所。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閩南文化宣傳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把閩南文化納入幹部學習、培訓必修課程。

市屬報紙、刊物、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宣傳閩南文化。

第二十七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閩南方言與文化進校園”活動,幼兒園、小學、初中應當將閩南文化列入教學課程;鼓勵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將閩南文化列入選修課程;鼓勵市屬高校在相關專業開設閩南文化和文化遺產保護課程。

支持各種職業院校培養閩南文化遺產保護專門人才,支持院校、研究機構及社會組織開展閩南文化研究。

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與學校開展閩南文化傳承合作辦學。

第二十八條 文化、民政等主管部門和街(鎮)應當開展閩南文化進社區活動,實施社區文化提升工程。

第二十九條 支持市語言文字管理部門開展閩南話水平測試工作。

市屬電視台、電台等媒體應當開展閩南話新聞播報、製作閩南話專題節目。鼓勵市民學習閩南話,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逐步推廣普通話和閩南話雙語廣播。

第三十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地名文化、僑批文化、郊商文化等保護工作。

地名主管部門在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以及地名標誌的設置中,應當注重對閩南文化的傳承與保護。

第三十一條 規範和引導羣眾按照傳統習慣舉辦民間信俗、歲時節慶、人生禮俗等民俗活動,增加其文化內涵,減少迷信色彩。

第三十二條 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與台、港、澳及境外的單位和個人開展閩南文化交流活動,共同保護、傳承和發展閩南文化。

鼓勵開展以閩南文化為內容,建立二十一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採取項目補貼、定向資助、以獎代補等措施,扶持具有閩南文化特色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開發和推廣。對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為核心產品的小微企業,依照有關規定享受政府採購、貸款貼息等優惠政策。

第三十四條 鼓勵涉及閩南文化的行業成立行業協會。支持行業協會開展閩南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教育、傳播、研究、出版等活動。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五條 閩南文化生態保護資金用於本辦法所規定的各項扶持、獎勵、資助、補貼、補助的,其標準以及相關申報、確定、公示、發放程序等,由市文化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

前款規定的各項措施中資金的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閩南文化的保護、傳承、傳播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歪曲、詆譭、破壞閩南文化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予以制止並向文化主管部門舉報。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採取欺詐等非法手段騙取本辦法規定的各項扶持、獎勵、資助、補貼、補助的,由文化主管部門取消其享受資格,追回相應的款項,並依法予以處理。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年度績效考核。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相關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相關建設措施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閩南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涉及文物保護單位、涉台文物古蹟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