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業部企業養老保險統籌實施辦法
煤炭工業部企業養老保險統籌實施辦法
為了適應國家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險體系,促進煤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切實加強和統一管理煤炭企業養老保險統籌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和《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問題的批覆》國函(1993)149號文件,結合煤炭企業的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煤炭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4-12-05
實施時間:1995-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養老保險實行煤炭行業統籌
煤炭企業養老保險實行行業統籌,是國家社會統籌的重要組成部分,由煤炭工業部直接負責組織實施。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險種,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統籌範圍內的單位和對象,必須按規定履行應盡的義務並享有相應的權力。
二、養老保險統籌範圍和對象
1、統籌範圍:煤炭工業部直屬企業及其下屬的事業單位。
2、統籌對象:納入統籌範圍內的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長期臨時工、集體所有制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員。
三、養老保險統籌項目
煤炭行業養老保險統籌項目的確定本着“先易後難,逐步擴大,保證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考慮企業的承受能力,暫定為下列項目:
1、離休金
2、退休金
3、退職生活費
4、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
5、離退休人員的物價補貼
未納入煤炭行業養老保險統籌項目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的其他費用,仍按照現行規定由企業在原渠道支付。
四、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待遇標準執行依據
統籌項目待遇支出標準以國務院、國家有關綜合部門、煤炭工業部(原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正式文件為執行依據。
五、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1、養老保險實行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2、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餘、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進行籌集。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核定的統籌計提比例提取,在企業管理費或事業費中列支,按月繳納或由企業開户銀行按月代為扣繳,轉入煤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帳户。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職工本人工資總額的2%繳納。為簡便手續,由企業每月發放工資是代為收繳,轉入煤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帳户。
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口徑為準。
煤炭工業部養老保險統籌計提比例,由勞動部、財政部根據煤炭企業離退休費實際支出情況每年核定一次,視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各煤炭企業的統籌計提比例,由煤炭工業部根據各企業離退休費實際支出情況每年核定一次,報勞動部、財政部批准,作相應調整。
3、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
4、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根據個人收入情況自願參加,煤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提供服務,企業給予大力提倡和支持。
5、逐步建立養老保險統籌積累金,以增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
六、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
1、納入統籌範圍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國發[1982]62號文件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工的離退休手續。
2、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金待遇,必須經過煤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審定後方可享受。
3、嚴格按照規定的統籌項目及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擴大支出範圍,增加項目、提高待遇標準。
4、企業為職工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職工個人自願參加的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煤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職工離退休時按有關規定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5、煤炭工業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積極組織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改革試點工作。
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1、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制度,部、省(區、公司)、礦務局(公司)煤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逐級負責,對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管理、統一政策、統一運行、統一核算”。煤炭工業部每年核定各企業的統籌計提比例,下達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計劃。實行差額收繳撥補結算方式,按月繳撥,年終結算。
2、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預、決算編審制度,並逐步建立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分析及預測分析體系,全面反映基金運行過程。
3、各企業按規定的統籌計提比例按月從税前提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時存入煤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當地銀行開設的帳户,實行專項存儲,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確保基金安全。養老保險基金不計徵任何税、費。
4、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可以每年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額度的管理費,作為煤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財政部負責核定煤炭工業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的管理費預、決算。煤炭工業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核定、審批各省(區、公司)編制上報的煤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管理費預、決算。提取、使用的管理費不計徵任何税、費。
5、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殖方式,做好基金的保值增殖及統籌積累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6、各統籌範圍內的單位,應如實提供養老保險基金統籌有關資料,基金帳目應準確無誤。如發現有瞞報工資總額,虛增離退休人員,弄虛作假,少繳或多領、冒領統籌基金的,除追繳少交和退回多領、冒領的統籌基金外,視其情況輕重給予部門負責人通報,必要時給予處罰。
7、煤炭工業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對統籌範圍內單位的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使用、管理具有指導、監督、管理職能。煤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接受財務、審計部門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督。
八、建立健全統籌機構
1、煤炭工業部成立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作為煤炭行業社會保險工作的管理機構。各煤炭工業管理局、各有關省(區)煤炭廳(局、公司)、直管礦務局(公司),建設開發、機械裝備、銷售運輸、煤炭物資、中煤進出口等公司成立相應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所屬單位的社會保險工作。各礦務局(公司)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企業的社會保險工作。
2、煤炭工業部財務勞資司負責對煤炭行業的養老保險統籌實施歸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訂煤炭工業社會保險重要政策。
3、在煤炭工業部授權下,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組織制定煤炭行業社會保險有關規定,處理養老保險統籌工作日常業務;負責煤炭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積累和保值增殖工作;管理、協調、指導、監督煤炭行業養老保險統籌,並積極做好失業、醫療、工傷、女工生育等其他社會保險險種和準備工作。
4、煤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來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九、加強離退休人員的管理
1、離退休人員的管理由所在單位負責,各單位要加強領導,煤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配合工會、老幹部部門做好服務工作,讓離退休人員“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為”,使他們安渡晚年。
2、煤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要積極爭取所在企業的支持,創造條件,儘快實現基本養老金直接發放,為離退休人員生活提供切實保障,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
十、煤炭工業部企業養老保險統籌實施細則、煤炭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煤炭企業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煤炭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和煤炭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提取、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十一、已參加地方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向地方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的劃轉工作,按國務院國函[1993]149號文辦理。
十二、本辦法由煤炭工業部負責解釋。
十三、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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