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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機關工作人員考核辦法

文化部機關工作人員考核辦法

文化部機關工作人員考核辦法

為正確評價文化部機關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為工作人員的獎懲、職務升降、任免和工資調整等提供依據,根據國家公務員考核制度的規定,結合我部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文化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4-12-08

實施時間:1994-12-0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正確評價文化部機關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為工作人員的獎懲、職務升降、任免和工資調整等提供依據,根據國家公務員考核制度的規定,結合我部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部機關(含黨羣、派駐部門)處級及其以下人員的考核。

第三條 考核要遵循注重實績、鼓勵進取、民主公開、客觀公正的原則,做到領導評價與羣眾評價相結合、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

第二章 考核的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考德放在首位,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質的表現。

能,是指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態度和勤奮敬業的表現。

績,是指工作數量、質量、效益和貢獻。

第五條 考核標準以工作人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由人事部門對德、能、勤、績分解成具體要素,並制定相應的考核標準(見附件一、二、三、)。①

注① 附件略。

第六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文化藝術事業,模範遵守各項制度,熟悉本職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成績突出。

稱職: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文化藝術事業,模範遵守各項制度,熟悉或比較熟悉本職業務,工作積極,能夠完成工作任務。

不稱職:政治、業務素質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較大失誤。

上述各等次的具體標準,執行人事部門統一規定。

第七條 考核要嚴格堅持標準,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本司局實有人數的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時間、方法和程序

第八條 考核由其直接行政首長進行,在考核中必須貫徹羣眾路線,聽取羣眾意見。

第九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要建立制度卡,記錄考核的主要情況,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被考核人應按月如實填寫《文化部機關工作人員平時考核記錄卡》(見附件四)②,經其直接行政首長作出評鑑後,於下月十日前交所在司局辦公室審核、彙總。

注② 附件略。

第十條 年度考核每年進行一次,結合年終工作總結進行,翌年一月底結束。

第十一條 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人寫出個人總結並填寫《文化部機關工作人員考核登記表》(以下簡稱《考核登記表》)(見附件五)①;

注① 附件略。

(二)直接行政首長在聽取羣眾意見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及考核標準,寫出考核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三)考核小組對直接行政首長提出的考核意見,進行審核;

(四)司局行政首長確定考核等次;

(五)直接行政首長將《考核登記表》面呈被考核人並指出其成績、不足和努力方向。

第十二條 考核者如對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考核小組申請複核,考核小組在十日內提出複核意見,經司局行政首長批准後通知本人。如果本人對複核意見仍不服的,可以向人事部門提出申訴,人事部門在接到申訴三十日內,作出答覆。

第四章 考核機構的設置

第十三條 各司局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考核小組,人員由司局行政首長、黨組織負責人、人事工作人員和羣眾代表組成,司局行政首長擔任組長,羣眾代表由羣眾推舉產生且不得少於考核小組人數的三分之一。考核小組實行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四條 考核小組職責為:

(一)依據有關規定製定本司局年度考核方案和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本司局年度考核工作;

(三)審核直接行政首長寫出的考核評語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

(四)受理本司局對考核結果不服人員的複核申請;

(五)負責整理、移交考核材料。

第十五條 考核小組成員和考核人,要嚴格按本辦法進行考核。在考核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打擊報復行為的,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在審核考核小組成員本人考核等次時應迴避。

第十六條 各司局辦公室是司局考核小組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考核工作的具體事務。

第五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七條 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等次:

(一)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五年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對應級別內晉升一級;

(二)在現職位任期內,連續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三)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優秀或連續三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

(四)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可越一級晉升或適當放寬資格條件的限制;

(五)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具有年度立功獎勵資格;

(六)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資額為標準,發給一個月的獎金。

第十八條 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且不宜轉任同級其它職務的,予以降職,工資待遇隨之變動;

(二)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規定予以辭退。

第十九條 年度考核結束後,各司局考核小組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本司局人員《考核登記表》(一式兩份)送交人事司審核備案。如無特殊原因過期或移交材料不齊全,影響其司局人員的獎勵、晉職、調資的,其責任由本司局承擔。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間,參照本辦法考核,只寫評語,不評定考核等次,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者,參照本辦法考核,但不評定考核等次,只寫評語,作為解除處分的依據。受警告處分者,嚴格按本辦法參加考核,但當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

第二十二條 凡由個人原因全年累計離開工作崗位超過半年者,不參加本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發佈的《文化部機關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