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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於文物商店向國內羣眾銷售文物試行辦法

文化部關於文物商店向國內羣眾銷售文物試行辦法

文化部關於文物商店向國內羣眾銷售文物試行辦法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1〕9號文件批轉的原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文物工作的請示報告》中“要恢復和建立面向國內羣眾的文物銷售業務,以豐富人民的文化生活”的規定,結合當前實際情況,為開展內銷文物業務,加強管理,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文化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7-06-18

實施時間:1987-06-1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文物對國內羣眾銷售的宗旨是:適應國內各界人士鑑賞與收藏文物的需要,提高文物商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二、具備下列條件的地區,文物商店可申請開設專營內銷文物的門市部:

(一)當地文物市場管理比較好;

(二)當地人民羣眾有購買文物商品的客觀要求;

(三)文物商店有較充足的貨源、多量的重複品、有一定的營業用房等;

(四)文物商店的內部管理制度完善。

三、凡符合上述條件,申請開設專營內銷文物的門市部,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報文化部文物事業管理局審批。

四、文物商店準備內銷的文物,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組織鑑定、挑選,凡不夠博物館收藏標準和復品較多的銅器、玉器、陶瓷器、書畫、文房四寶、碑帖、錢幣、傢俱、竹木牙石、雕刻品、雜項等文物,均屬內銷文物的範圍。對已上櫃的文物,如有博物館等國家文物收藏單位需要,仍按藏品提供辦法優先提供。

五、內銷文物商品價格暫掌握在外銷價的50%左右,並一律明碼標價,不折不扣,對購買者一視同仁,不搞特殊照顧;內銷文物,只准零售,不得批量銷售。

六、凡在國內大陸定居的中國公民,均可購買內銷文物。購買者本人須出示身份證件或工作證,並填寫“購買內銷文物登記卡”,文物商店不得向無證件者和文物系統職工出售內銷文物。

七、文物商店內銷文物一律收人民幣,開具內銷發貨票;並主動向購買者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關於“私人收藏的文物,嚴禁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外國人”的規定。

八、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向購買者瞭解購買文物收藏情況;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