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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於省(自治區、市)圖書館工作條例

文化部關於省(自治區、市)圖書館工作條例

文化部關於省(自治區、市)圖書館工作條例

省(自治區、市)圖書館工作條例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頒發的指導省(自治區、市)級圖書館工作的法規性文件。1982年12月由國家文化部頒佈執行。

頒佈單位:文化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2-12-01

實施時間:1982-12-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省(自治區、市)圖書館(以下簡稱省館)是國家舉辦的綜合性的公共圖書館,是社會主義科學、教育、文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向社會公眾提供圖書閲讀和知識諮詢服務的學術性機構,是全省(自治區、市)的藏書、圖書目錄和圖書館間協作、協調及業務研究、交流的中心。

第二條 省館應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方針,結合本省的實際,利用書刊資料,為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其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宣傳黨和政府的政策、法令,向人民羣眾進行共產主義和愛國主義教育;

(二)為本地區的經濟建設和科學研究提供書刊資料;

(三)傳播科學文化知識,提高廣大羣眾的科學文化水平;

(四)蒐集、整理與保存文化典籍和地方文獻;

(五)開展圖書館學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研究,對市(地)、縣(區)圖書館進行業務輔導;

(六)在省(自治區、市)政府有關部門的領導下,推動本地區各系統圖書館間的協作和協調。

第二章 藏書與目錄

第三條 省館應根據本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各個領域的需要,結合原有藏書基礎,確定書刊資料補充原則,通過多種途徑,有計劃、有重點地補充館藏,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適合當地讀者需要的藏書。

本省(自治區、市)的正式出版物和有關本地區的地方文獻資料應盡全收集。

要注意藏書的完整性,對重要的報刊、叢書、多卷集和其它連續性出版物要力求配齊。

應有計劃地清理和剔除藏書中不必要的多餘複本。

館藏書刊資料,要有步驟地向縮微化過渡。

應建立保存本書庫。

第四條 省館對新到書刊資料,要及時登記、分編,儘快投入流通。要嚴格注意圖書加工質量,根據國家的統一要求,逐步實現分類、編目的規格化、標準化。

第五條 省館應分設讀者目錄和公務目錄。讀者目錄除應設置分類、書名、著者等目錄外,還應積極創造條件編制主題目錄。

要有計劃地將舊藏編成書本式目錄。

目錄應有專人組織和管理,定期檢查,保持書、目相符。

第六條 省館收藏的書刊資料是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佔,其它單位不得任意調出。

要加強藏書管理,切實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要教育讀者和工作人員愛護書刊資料,與損毀、盜竊書刊資料的不良現象作鬥爭。

第三章 讀者服務工作

第七條 省館的一切工作都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滿足讀者對書刊資料的合理需要。要加強讀者服務工作,要文明禮貌服務,不斷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八條 省館應根據不同的服務對象,確定圖書的借閲範圍。除根據中央和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規定對某些書刊停止公開借閲外,不得另立標準,任意封存書刊。

善本、孤本以及不宜外借的書刊資料,只限館內閲覽,必要時,經批准可向國內讀者提供複製件。

第九條 圖書流通工作應儘量方便讀者。應根據需要和條件,分設各種閲覽室,逐步實行開架或半開架借閲制度。出借圖書除採用個人、集體、館際外借外,還應積極開展電話預約和郵寄借書。

要積極開展資料縮微和複製工作,逐步開闢聲象資料服務。

第十條 省館應採用多種形式報導館藏、宣傳好書,正確指導讀者閲讀,充分發揮館藏書刊資料的作用。

第十一條 省館應根據讀者的需要,積極做好書目參考和情報服務工作。編制或利用各種書目索引,系統地介紹和提供有關專題的書刊資料;開展定題服務,跟蹤服務,組織代譯網等工作。

第十二條 流通閲覽工作人員應當解答讀者閲讀方面的一般性諮詢,參考諮詢工作人員則側重解決讀者專題研究中有關圖書資料方面的諮詢問題。

第十三條 省館借閲開放時間要適應讀者需要,一般每週不得少於五十六小時,需要閉館或變更開放時間,應報請主管部門批准,並預先通知讀者。

第四章 研究、輔導與協作

第十四條 省館要有計劃地進行圖書館業務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研究,以促進圖書館幹部的專業水平、圖書館工作和服務質量的提高。

第十五條 省館可根據需要,承擔省級圖書館學會和中心圖書館委員會(或協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在有關部門領導下,積極組織圖書館學研究和圖書館間的協作、協調活動。

第十六條 省館負有對本地區公共圖書館的業務輔導任務,其主要對象是地(市)、縣(區)圖書館,並通過它們促進農村、街道、廠礦、學校和其它圖書館(室)的工作。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省館設館長一人,設副館長二至三人。正、副館長應由認真執行黨的方針政策、熱愛圖書館事業、有較高的科學文化水平和組織管理能力的幹部擔任。

主管業務的館長(或副館長),應逐步做到由具備副研究館員以上業務技術職稱的專業幹部擔任。正、副館長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免。

第十八條 省館設館務委員會。館務委員會由正、副館長和各部主任組成,在館長主持下對全館重大業務問題進行討論並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省館機構要力求精幹,一般可設下列業務工作部門:業務辦公室或業務祕書(部主任級)、採編部、閲覽部、書目參考部、研究輔導部;各館根據工作需要還可增設保管部、期刊部、古籍部和特藏部等。

各部根據工作需要可設若干組。

各部正、副主任應逐步做到由具備館員以上業務技術職稱的專業幹部擔任,其任免由館長提名,報請省文化局批准。

第二十條 省館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後勤工作,以保障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十一條 省館要根據精簡的原則確定人員編制。定編可參照下述標準:

以五十萬冊圖書、七十名工作人員為基數,每增加一萬至一萬三千冊圖書,增編一人。

民族地區圖書館每增加八千至一萬冊民族文字圖書,增編一人。

行政人員一般不得超過總編制額的百分之十七。

第六章 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省館工作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熱愛圖書館事業,刻苦鑽研業務,全心全意為讀者服務,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館應注意加強圖書館專業幹部隊伍的建設,有計劃地配備圖書館專業、語言文字專業和其它學科的專業人員。

專業技術幹部必須具備中專以上文化水平,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員應逐步達到佔全館人數的百分之四十以上。

第二十四條 省館要積極創造條件,採取多種形式,結合工作需要,有計劃地對各類在職人員進行定向培訓。

對工作人員要定期進行考核。新進館的業務人員均需經過考核錄用,並需進行必要的基本業務訓練。

第二十五條 專業幹部業務職稱的確定或晉升,按國務院頒佈的《圖書、檔案、資料專業幹部職稱暫行規定》執行。

應逐步改善工作人員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在勞動人事部門的支持下,根據需要與可能,解決某些業務技術人員的勞動保護問題。

對成績突出的工作人員,應予以表彰或獎勵;對違章、失職以至造成嚴重事故的人員,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黨紀國法處分。

第七章 經費、館舍與設備

第二十六條 要保障省館必要的經費,並根據圖書資料不斷積累的特點,圖書購置和業務活動經費應逐年有所增加。

購書費在總經費中的比例,一般不應低於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七條 要根據藏書建設和讀者工作的需要,有計劃地逐年增添必要的圖書館專用設備。要改善善本書刊和其它重要文獻資料的安全、保護條件。要有計劃地添置複印、縮微、視聽等現代技術設備,並積極準備採用電子計算機文獻檢索技術。

第二十八條 省館應逐步建設適應圖書館特點和需要的專用館舍,擴建和新建館舍要納入地方基建規劃。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館應根據本條例的精神,制定本館各項工作的規章制度。

第三十條 本條例原則上也適用於擁有百萬冊以上藏書的其它大型公共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