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財政部、人事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鼓勵發展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意見
文化部、財政部、人事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鼓勵發展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意見
黨的十六大以來,文化體制改革逐步深化,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發展迅速。為更好地支持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發展,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和民間文藝工作者參與文化建設的積極性,提出以下意見。
頒佈單位:文化部(已撤銷),財政部,人事部(已撤銷),國家税務總局
文 號:文市發[2005]31號
頒佈時間:2005-11-04
實施時間:2005-11-0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積極支持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發展。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是我國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力量。民營文藝表演團體來自於民間、成長於民間、服務於民間,對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繁榮基層文化市場、豐富城鄉文化生活、滿足人民羣眾精神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文化、財政、人事和税務部門要提高對支持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發展重要性的認識。要根據表演門類、藝術水準、經營模式和佈局結構,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制定符合本地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發展的目標、措施和相關政策,努力挖掘民族傳統和地域特色演藝資源,支持、鼓勵和引導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健康發展。
二、放寬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市場準入。認真執行《國務院關於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決定》,鼓勵社會資本以個體、獨資、合夥、股份等形式投資興辦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扶持農民和民間藝人自籌資金組建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取消對民營文藝表演團體註冊資本限額的特殊規定和個體演員證,允許成立個人獨資、合夥的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允許民營文藝表演團體以合資、合作、併購等形式,參與市、縣國有文藝院團轉企改制。允許國有文藝院團演職人員經單位批准離職自主創辦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對符合設立條件的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縣級文化和工商部門要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企業登記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及時發放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三、簡化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演出審批手續。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從事演出活動,在申報、審批等方面與國有文藝院團享受同等權利和義務。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部門可直接受理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演出申請,應在規定時限內做出答覆,符合條件的,發放批准文件。對外埠民營文藝表演團體,不得指定承辦單位。有關部門要維護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的合法權益,在審批監管中不得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
四、加強對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創作演出的指導和支持。要加強對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創作演出劇(節)目的指導,使之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要求。對於適合在基層特別是農村演出的優秀劇本,可由政府出資購買版權,免費提供給包括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在內的縣以下基層文藝團體移植、改編和演出,同時鼓勵著作權人許可這些表演團體無償使用其創作的優秀劇(節)目在農村演出。支持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演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成果中的民間音樂、歌舞、戲曲、説唱等項目。在全國性文藝評獎、文藝調演和表彰活動中,對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原創劇(節)目,應與國有文藝表演院團同等待遇。鼓勵社會資本向民營文藝表演團體面向基層、面向農村的公益性演出提供捐贈,捐贈部分可按照國家税收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税前扣除。
五、鼓勵和支持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參加對外文化交流。鼓勵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參加政府對外文化交流項目的招投標活動,支持有條件的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參加國際民間文化交流活動。鼓勵有比較優勢的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到國外演出、投資、註冊公司,在信息諮詢、宣傳推廣、營銷人員培訓等方面,與國有文藝院團同等待遇;經批准的重大演出項目,可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有關部門要在項目審批、人員出入境及物品通關方面,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對積極開拓國外市場的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凡符合條件的,可根據其資質和市場前景,給予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支持。允許民營文藝表演團體依法邀請國外文藝表演團體或個人參加本團的對外演出活動。
六、加強民營文藝表演團體人才培養。文化部和省級文化廳(局)可委託有關藝術院校,為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提供方便。鼓勵藝術院校畢業生到民營表演團體就業。鼓勵專業文化工作者深入民營文藝表演團體開展業務輔導。鼓勵興辦民辦藝術學校。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及相關技術人員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中,與國有文藝院團演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同一標準。
七、完善對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管理。加強對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引導和規範,完善規章制度,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對民營文藝表演團體演職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培訓,增強法制意識,倡導誠實文明經營。嚴厲打擊違法違規演出活動,取締無證經營行為。嚴格內容審查,強化現場監管,抵制低俗之風,對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宣揚淫穢色情和邪教迷信、利用人體缺陷或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的表演等,要堅決予以制止。要幫助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和勞動合同關係,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規範經營行為。加強演出行業協會建設,制定行業規範,鼓勵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及其經紀入和骨幹演員加入行業協會,促進行業自律。
八、努力形成有利於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健康發展的社會輿論氛圍。文化部門和新聞單位要加強對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宣傳報道,及時準確地發佈有關信息,宣傳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優秀劇(節)目、優秀演員,提升行業形象。組織文藝評論家關注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作品,在媒體上進行宣傳評介,選擇其中一定數量的優秀劇(節)目在電台、電視台播放。組織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參加匯演、調演,並通過各類藝術節推介優秀劇(節)目。對優秀民營文藝表演團體和演員給予表彰。
文化部
財政部
人事部
國家税務總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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