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法規 > 民商法類

文化部機關機構編制管理辦法

文化部機關機構編制管理辦法

文化部機關機構編制管理辦法

為加強文化部機關機構編制的科學化、制度化管理,做到機構運行協調,合理定編定員,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央有關機構編制管理的原則,結合我部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文化部(已撤銷)

文       號:文人發[1994]72號

頒佈時間:1994-09-06

實施時間:1994-09-0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加強文化部機關機構編制的科學化、制度化管理,做到機構運行協調,合理定編定員,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央有關機構編制管理的原則,結合我部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部機關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必須堅持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

根據國務院的規定,文化部機關設立下列機構:辦公廳、計劃財務司、人事司、藝術局、教育司、文化市場管理局、社會文化司、圖書館司、少數民族文化司、科學技術司、對外文化聯絡局、港澳台文化事務司十二個職能司局和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屬機關行政性質;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和審計署派駐文化部紀檢、監察和審計機構。

第四條

職能廳、司、局(含機關黨委,下同)下設處(室)一級,不設科級機構。

第五條

  編制種類(一)行政編制,用於職能司(廳、局);(二)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用於老幹部管理人員,其編制在部機關行政編制總數外單列;(三)儲備編制,用於派駐國外使、領館文化處(組)工作的儲備人員。駐外儲備編制在部機關行政編制總數外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上述各類編制不得互相挪用

第六條

  編制標準和數額的核定(一)部機關行政編制總數,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二)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按其管理和服務的離退休人數多少確定,即:離休的正副部長級幹部與工作人員的比例為1∶1;離休的司局級及以下幹部與工作人員的比例為10∶1;退休的幹部與工作人員的比例為30∶1。其人員編制每年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一次。(三)儲備編制,按佔駐外使、領館文化處(組)人員編制總數的三分之一核編,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審定。

第七條

部、司、處級領導職數(一)根據國務院規定,文化部設部長1名,副部長4名、正局級部長助理1名。(二)廳、司、局設正職1名,副職1至3名。(三)處(室)編制3人設領導職數1名;4至7人設1正1副;8人以上可設1正2副;任務重、編制15人以上的處(室)可適當增加副職,但最多不得超過1正3副。離退休幹部局和派駐機構領導職數及其職級的確定執行有關規定,其處級領導職數的核定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八條

設置機構和核定編制的原則(一)司(廳、局)和處(室)必須具有經常性的職能和職責範圍,不得設置與平行機構的職能、職責交叉的機構。(二)核定各司(廳、局)的編制,應根據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的文化部機關編制總數,從實際出發,貫徹結構合理、精簡、高效的原則。

第九條

設置機構和核定編制、職數的審批權限(一)司(廳、局)級機構的設立和變更,由文化部提出並組織論證,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審批。(二)處(室)級機構的設立和變更,由所在司(廳、局)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提出和論證,報人事司審核後提請部長辦公會議審批。(三)文化部機關編制總數的核定和變更,由文化部提出和論證,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審批;各司(廳、局)編制的核定、變更,由本司(廳、局)提出和論證,經人事司審核後,由部長辦公會議在部機關編制總數內審批。(四)部、司級領導職數的核定、變更,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審批;各司(廳、局)領導職數的核定、變更,由人事司報部審批;處級領導職數的核定、變更,由人事司核准。

第十條

司(廳、局)和處(室)級機構的設置、編制和領導職數的核定,執行本司(廳、局)“三定”方案的規定。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立的“機構”及其“編制”,人事部門不予認可,財務部門不增撥經費。對不按本辦法規定擅自成立機構,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行政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

離退休幹部局和派駐機構的設立、變更及其編制、職數核定、變更的審批權限,按有關規定辦理。儲備編制的核定、變更,執行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文化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管理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局的機構設置和編制、職數的核定,執行國務院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文化部設立的機關後勤服務機構,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使用事業編制。其機構設置和編制核定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文化部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印發的《文化部機關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