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羣眾藝術館、文化館管理辦法
文化部關於羣眾藝術館、文化館管理辦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發展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的規定,為加強羣眾藝術館、文化館(以下簡稱兩館)的建設,增強兩館為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服務的活力,更好地發揮其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文化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2-05-27
實施時間:1992-05-2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發展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的規定,為加強羣眾藝術館、文化館(以下簡稱兩館)的建設,增強兩館為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服務的活力,更好地發揮其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兩館工作要堅持黨的“一箇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汲取世界先進文明成果,豐富人民羣眾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羣眾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抵制資本主義、封建主義腐朽思想文化影響。
第三條 兩館建設要充分發揮地方的積極性,中央給予必要的支持。要加快改革步伐,擴大對外開放,拓寬兩館事業發展的渠道,以創造優越的物質條件,提供良好的服務。
第四條 要理順內部關係,改善經營管理,增強活力,逐步建立自我發展的科學管理機制。
第二章 機構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州、盟)、地級市設立羣眾藝術館。
縣、旗、縣級市、市轄區設立文化館。
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適當設立文化館分館,屬文化館派出機構。
羣眾藝術館與文化館是業務指導關係。
第六條 各級文化主管部門會同政府編制部門,以兩館性質、任務、所在地區經濟人口等狀況和能保證正常工作開展為依據,參照中央有關部門關於兩館的編制標準,確定各館編制數額。
第七條 兩館內部機構由各地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八條 兩館是獨立的預算會計單位。
第三章 性質
第九條 兩館是國家設立的全民所有制文化事業機構。
羣眾藝術館是組織、指導羣眾文化藝術活動,培訓業餘文藝骨幹及研究羣眾文化藝術的文化事業單位,也是羣眾進行文化藝術活動的場所。文化館是開展社會宣傳教育、普及科學文化知識、組織輔導羣眾文化藝術(娛樂)活動的綜合性文化事業單位和活動場所。
第四章 任務
第十條 運用各種文化藝術手段,進行時事政策、兩個文明建設、國內外形勢,以及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等方面的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組織開展文藝演出、文化科技知識講座和展覽、影視錄像發行放映、圖書報刊、遊藝等羣眾性文化藝術(娛樂)活動,使兩館成為吸引並滿足羣眾求知、求樂、求美的文化藝術活動中心。
羣眾藝術館側重組織具有示範性的活動,引導羣眾文化活動逐步走向高層次。
文化館要加強對鄉、鎮、街道、工礦企業、機關、學校等文化站(室)、俱樂部活動的指導。
第十二條 輔導、培訓羣眾文化系統在職幹部及業餘文藝骨幹,為國家和社會培育人才。
羣眾藝術館側重輔導、培訓文化館、站業務幹部及具有一定水平的文藝社團(隊)人員。
第十三條 組織、輔導和研究羣眾文藝創作,開展羣眾性文藝創作活動。業務幹部要完成一定的創作任務。
第十四條 省級及計劃單列市羣眾藝術館,可編輯、出版以民族民間優秀文藝作品為主的,思想性、藝術性、趣味性較強的大眾文藝報刊;根據需要編輯出版音樂、舞蹈、戲劇、美術、攝影等專門性報刊。
第十五條 積極開展以文補文和多種經營活動,要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其收入主要用於兩館事業的發展。
第十六條 羣眾藝術館要組織、開展羣眾文化理論研究;文化館應選擇具有指導意義的課題進行調查研究。
第十七條 蒐集、整理、保護民族民間文化藝術遺產。建立、健全羣眾文化藝術檔案(資料)。
第十八條 有條件的館要開展對外羣眾文化藝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各國之間羣眾文化藝術組織的友好往來。
第五章 幹部
第十九條 兩館分別設館長一人、副館長一至三人。館長、副館長應由符合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條件、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熱愛羣眾文化工作及具有較強組織領導和管理能力的人員擔任。
羣眾藝術館長一般應享受當地文化主管部門中層機構負責人的待遇;文化館長一般應享受當地文化主管部門負責人副職的待遇。
第二十條 兩館業務幹部配備比例,不應少於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
要支持和鼓勵幹部自學成才和在職學習。
第二十一條 兩館專業幹部的補充、更新,除吸收錄用專業院校畢業生外,可向社會招聘能勝任專業工作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兩館業務人員的專業職務,按照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有關文件規定評定並實行專業職務聘任制。
第二十三條 對工作成績優異的人員,應予表彰和獎勵;對有突出貢獻者,應報請有關部門,授予榮譽稱號,破格晉職晉級。
對於違反職業道德,不遵守館紀的人員,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
第六章 設施、設備
第二十四條 兩館設施建設,應納入當地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並加以實施,其建築用地定額指標,應納入城市公共建築定額指標體系。
第二十五條 兩館館舍建築面積,應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人口分佈、地理環境及業務活動等需要進行規劃,其業務用房面積標準要求: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羣眾藝術館最低限為5,000平方米;
(二)地(州、盟)、地級市羣眾藝術館、直轄市市轄區文化館最低限為3,500平方米;
(三)縣(旗)、縣級市、地級市區文化館最低限為2,000平方米;
(四)文化館分館最低限為1,000平方米。
兩館館舍建築設計規範,參照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文化部下發的《文化館建築設計規範》進行。
第二十六條 為保證兩館工作、活動正常進行,應通過多種途徑,充實、更新所需設備及按照有關規定配備交通工具。逐步裝備和完善現代化活動器材。
第二十七條 兩館設施屬國家公共設施建設,產權屬兩館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擠佔,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八條 兩館經費列入當地政府財政預算,從文化事業經費中撥給。隨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年度撥款應逐年有所增加。
兩館應厲行節約,壓縮不必要的行政雜支費,保證業務活動經費的使用。
第二十九條 兩館基本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投資,列入當地政府基建投資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文化主管部門對於兩館開展以文補文和多種經營活動,要給予重視和支持,加強管理和指導,其收入主要用於補充經費之不足。以文補文和多種經營的税收問題,應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給予優惠和減免。
有關部門不得因兩館上述收入而抵減預算內的經費。
第八章 制度
第三十一條 兩館實行館長負責制;全館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經營人員實行承包責任制);在編專業人員實行專業職務聘任制。
第三十二條 兩館根據實際需要,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由館長組織實施。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適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實施細則(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及聚居地區,應根據民族政策給予充分考慮),並抄送文化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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