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
文化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文化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聯合制定的《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為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進步規範文化領域引進外資工作,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維護國家文化安全,促進文化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頒佈單位:文化部(已撤銷),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已撤銷)
文 號:文辦發[2005]19號
頒佈時間:2005-07-06
實施時間:2005-07-06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 允許外商以獨資或合資、合作的方式設立包裝裝潢印刷、書報刊分銷、可錄類光盤生產、藝術品經營等企業。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佔有主導地位的條件下,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的方式設立出版物印刷和只讀類光盤複製等企業。在不損害我國審查音像製品內容的權利的情況下,允許外商以合作且中方佔有主導地位的方式設立除電影之外的音像製品分銷企業。
第二條 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佔有主導地位的條件下,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的方式設立和經營演出場所、電影院、演出經紀機構、電影技術等企業,參與國有書報刊音像製品發行企業股份制改造。
第三條 允許香港和澳門的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設立演藝經紀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設立由內地控股的互聯網文化經營機構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設立不超過70%股權的音像製品分銷合資企業和不超過70%權益的音像製品分銷合作企業,以獨資形式新建、改建電影院,在內地試點設立發行國產影片的獨資公司。
第四條 禁止外商投資設立和經營新聞機構、廣播電台(站)、電視台(站)、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及播放公司、電影製作公司、互聯網文化經營機構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港澳除外)、文藝表演團體、電影進口和發行及錄像放映公司。禁止外商投資從事書報刊的出版、總髮行和進口業務,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製作、總髮行和進口業務,以及利用信息網絡開展視聽節目服務、新聞網站和互聯網出版等業務。外商不得通過出版物分銷、印刷、廣告、文化設施改造等經營活動,變相進入頻道、頻率、版面、編輯和出版等宣傳業務領域。
第五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把好行業准入關,對申請設立外商獨資和合資、合作企業依法進行前置性審批,規範外資的使用範圍和股權比例。前置性審批後,根據外商投資有關規定所確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相關部門審批。
第六條 申請設立外商獨資和合資、合作企業,投資方須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專業人員和經營場所,連續三年內沒有違法違規和其他不良記錄。行政審批的實施機關要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查。要注重選擇實力雄厚、管理規範、技術先進、對我友好的境外文化企業進行合資、合作,確保引進外資的資質可靠。
第七條 音像製品分銷、文藝演出場所、演出經紀機構、書報刊分銷、可錄類光盤生產、只讀類光盤複製等引進外資,以及互聯網文化經營機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引進港澳地區資本,經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前置性審批後,按照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報相關部門審批。
第八條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電視劇、動畫片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審批。外商投資電影院,徵得省級電影行政部門同意後,按照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報相關部門審批,並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文化部備案。
第九條 出版物印刷和包裝裝潢印刷引進外資,經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前置性審批後,按照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報相關部門審批或備案。
第十條 按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做好引進外資工作。各地各部門不得擅自擴大引進外資範圍,不得越權制定地區性、行業性開放政策和審批項目。黨報黨刊、電台電視台等重要新聞媒體的廣告、發行、印刷等企業以及發行、電影集團公司引進外資,要報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批准,並徵得中宣部同意。未經批准,擅自突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和有關規定引進外資,要及時糾正,嚴肅查處。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市場退出機制,從嚴發放許可證,認真執行年度審核制度。對違規的外商投資企業,視不同情況,依法實行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對吊銷許可證的外商投資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責令其辦理註銷登記或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各級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加強引進外資的宏觀調控和日常監管,認真落實引進外資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克服薄弱環節,改進監管方式,完善後續監管。大力推進綜合執法,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
第十三條 文化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根據本意見,制定和完善本部門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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