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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事責任能力是指什麼

法人民事責任能力,又稱“法人侵權行為能力”。是指法人承擔因其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責任的能力。

法人民事責任能力是指什麼

外國民法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隨着無過失責任的發展,大多肯定了法人有侵權行為能力。中國民法在規定法人的成立條件時,規定法人必須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就從法律上肯定了法人具有侵權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關於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的責任,關於產品損害的責任、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責任等,都可以適用於法人。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由於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它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是根據法人的意志,活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法人職能,因此在其職務活動中形成的對他人的損害,法人應負侵權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