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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無效宣告中利害關係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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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是對以相對理由提起異議、無效宣告案件的申請人主體資格的要求。其中,在先權利人指包括商標權在內的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在先權利的所有人,利害關係人指上述在先權利的利益相關者。
下列主體可認定為在先權利的利害關係人:在先商標權及其他在先權利的被許可使用人;在先商標權及其他在先權利的合法繼受人;在先商標權的質權人;其他有證據證明與在先商標權及其他在先權利有利害關係的主體。判斷申請人是否為利害關係人原則上以提出異議或無效宣告申請時為準。申請時不具備利害關係,但在案件審理時已具備利害關係的,應當認定為利害關係人。

商標無效宣告中利害關係人認定

法律依據:《商標法》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