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辦案例:郭某某涉嫌挪用資金罪被刑拘,後獲取保
【承辦律師】徐權峯律師,安徽金亞太律師總部(合肥)高級合夥人
【罪名】挪用資金罪
【辦案機關】安徽省某市公安局
【當事人】郭某某
【事實與情況】郭某某為安徽某藥業公司的出納,任職期間主要負責收取員工的工資回單、錄單、對賬、匯款等基本工作內容,其所在的公司與開發區政府簽訂資金監管協議,將三千萬元存在銀行的監管賬户中,公司的開支需要可從該賬户中申請。後公司為支付員工勞務費及日常開支從該監管賬户申請了9萬餘元的款項,支付上述款項完畢後,該公司將剩餘款項轉至郭某某的私人賬户。2021年2月24日郭某某被M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資金罪刑事拘留。
【案件審理、辯護經過】2021年2月16日,徐權峯律師受家屬委託,擔任涉嫌挪用資金罪一案郭某某的辯護人,後於2月26日前往M市看守所會見郭某某,聽取郭某某的陳述與辯解。
根據郭某某陳述的案件事實,徐權峯律師認為郭某某符合取保候審條件,於是積極的為郭某某申請取保候審。期間徐權峯律師多次前往辦案機關與辦案人員溝通交流,並提交了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在徐權峯律師的努力下,辦案機關採納了徐權峯律師的法律意見,對郭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結果】2021年3月19日,郭某某被M市看守所釋放。
附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父母共同房屋,母親去世後父親過户給部分子女,其他繼承人起訴無效案例
原告訴稱宋某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宋某峯與宋某濤於2016年簽署的合同《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事實和理由:母親趙某蘭於2013年3月6日過世,父親宋某濤於2019年12月2日過世。父母共有三個子女:宋某傑、妹妹宋某琪、弟弟宋某峯。父親過世後,宋某傑於2020年4...
-
如何區別民事欺詐與詐騙犯罪?
民事欺詐與詐騙犯罪的區分民事欺詐與詐騙犯罪是實踐中認識分歧較大的一個問題。從表面看,兩者在主客觀行為上有諸多相似、相同之處。從客觀上,行為人都有不同程度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從主觀上看,行為人都有希望被害人在錯誤的認識之下作出不理智處分行...
-
房地產律師——借親屬名義買房,要求過户時登記人配偶不同意糾紛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原告訴稱陳某霖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第三人協助原告將位於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至原告陳某霖名下;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
-
付費了情感服務,發現沒有用,想要挽回部分損失
情感挽回這個職業以前從來沒聽説過,但是近兩年卻非常的多,很多年輕小情侶還有家庭婚姻等等出現矛盾不可調和的時候往往不知所措,就想請其他三方來幫忙介入處理維護情感,殊不知現在有很多的情感挽回機構正是抓住了客户的這種心理進行誘導宣傳欺詐,讓你情感不但不能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