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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強姦罪一案的辯護詞

關於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強姦罪一案的辯護詞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接受本案被告人康某某近親屬的委託,並徵得其本人的同意,北京大成(銀川)律師事務所指派馬曉明律師作為本案被告人康某某的辯護律師,出庭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接受委託後,辯護人依法到某某區人民檢察院複印了全部案卷材料,並對本案的卷材料、公訴機關的起訴書進行了認真、仔細的研究和分析;同時,到石嘴山第一看守所會見了本案被告人康某某,認真聽取了其本人對案件事實的真實看法,使得辯護人對於案件又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基於此,辯護人認為,某某區人民檢察院石惠檢刑訴【2012】第189號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依法不能成立。辯護人之所以提出這樣的辯護觀點,並不是為本案被告人康某某的行為進行開脱,而是為了幫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實,並公正、公平處理本案,維護法律的公平。具體的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康某某與本案“被害人”宋某某存在不正當男女性關係的可能。對此,望法庭能予以查證,並公正處理本案,維護被告人康某某的合法權益。

據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知悉,本案被告人康某某與“被害人”宋某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對此,“被害人”宋某某雖然予以否認,但如下的事實及證據能夠證實“被害人”宋某某的否認是不能成立的。具體的理由如下:

1、從本案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及照片知悉,被告人康某某對“被害人”宋某某家所在小區的位置、單元樓號、門牌號、“被害人”宋某某家室內特徵的知悉程度情況與“被害人”宋某某家實際所在的小區位置、單元樓號、門牌號、“被害人”宋某某家室內特徵完全一致。而這足以説明本案被告人康某某是到過本案“被害人”宋某某家的,且待的時間不是很短。否則,作為正常的人,被告人康某某對上述情況的熟悉不可能達到如此的程度。據此,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客觀、真實的,完全能夠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懇請法庭依法予以採信。

2、值得法庭注意的是,“被害人”宋某某的丈夫説,其在家,被告人康某某並沒有去過他家;同時,“被害人”宋某某説,我沒有帶康某某去過我家,但去過我父母警苑小區的家,就一次。那一次是我從修理部收拾了一大堆衣服,我媽叫我順便把康某某的衣服也給洗一下,康某某幫我拿衣服去了,到我媽家沒有水我倆一起回的修理部。假若被害人”宋某某的丈夫、“被害人”宋某某的説法客觀、真實的話,則意味着本案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是不能成立的。但被告人康某某關於“被害人”宋某某家實際所在的小區位置、單元樓號、門牌號、“被害人”宋某某家室內特徵的描述與現實生活完全一致。而這足以説明本案“被害人”宋某某及丈夫李某某的説法存在虛假的成分,不應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懇請法庭依法予以排除。

3、同時,被告人康某某供述和辯解中多次提到,其與“被害人”宋某某多次發生性關係,地點分別在“被害人”宋某某的家中、“被害人”宋某某的母親周某某家中、被告人康某某租住的房屋。同時,被告人康某某多次供述到,其和“被害人”宋某某也在手機短信和QQ聊天中過程中,涉及其與“被害人”宋某某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係。

綜上可見,被告人康某某應該和“被害人”宋某某單獨相處過,且時間不是很短。假如“被害人”宋某某確實與被告人康某某沒有單獨相處過,也沒有發生過性關係,那被告人康某某是如何知悉、瞭解“被害人”宋某某家實際所在的小區位置、單元樓號、門牌號、室內特徵的呢?同時,本案“被害人”宋某某“我從來沒有單獨和他一起待過”、“沒有發生性關係”的陳述存在虛假的成份。而這恰恰印證了本案被告人康某某供述的真實性。對此,請法庭依法查明,並公正處理本案,維護被告人康某某的合法權益。

二、辯護人認為,“被害人”宋某某的陳述、報案人李某某的説法及本案的事實至少存在如下疑點,且無法予以排除,不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1、如前所述,“被害人”宋某某與被告人康某某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更為重要的是,本案“被害人”宋某某關於“我沒有帶康某某去過我家,但去過我父母警苑小區的家,就一次。那一次是我從修理部收拾了一大堆衣服,我媽叫我順便把康某某的衣服也給洗一下,康某某幫我拿衣服去了,到我媽家沒有水,我倆一起回的修理部”的陳述及報案人李某某“我在家,被告人康某某並沒有去過他家”的説法存在虛假的成分,且該虛假的成分依法不能予以排除。換言之,他們二人的陳述不應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懇請法庭依法予以排除。

2、眾所周知,強姦往往伴隨着一定的暴力行為,而本案“被害人”宋某某的衣服並沒有任何撕破、撕爛的痕跡,卻是完好無損,這顯然有悖於常情。

3、眾所周知,無論是發生性關係,還是強姦行為,都會伴隨着一系列的情節,而本案“被害人”宋某某對此並沒有詳細的描述。同時,其關於情節的描述中,並沒有陳述被告人康某某抓其胳膊這一細節,而這與報案人李某某的説法不能互相印證。可見,“被害人”宋某某的陳述並不客觀、真實,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4、假若真正的實施了強姦行為,本案“被害人”宋某某應在其丈夫李某某報案後,立即配合辦案機關的工作,但其卻等到案發後的7天【即案發時間為2011年10月21日】即2011年10月27日到公安機關做筆錄,該做法顯然違背常理。

5、報案人李某某説,其對那一幕記得太清楚了,他一輩子都忘不了,且其也沒有説假話。但仔細研究其在公安機關的兩次關於“強姦”情節的描述,卻發現前後互相矛盾,且不能互相印證。可見,報案人李某某的説法存在虛假的成份,且該虛假的成分不能依法予以排除。因此,報案人李某某的説法不能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懇請法庭依法予以排除。

三、辯護人認為,從到案的證據來分析,現有的證據明顯存在缺陷,致使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難以達到公訴機關指控的目的。

縱觀全案證據,本案的主要證據有: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宋某某的陳述、“被害人”宋某某丈夫李某某的詢問筆錄、“被害人”宋某某的母親周某某的詢問筆錄、某某的詢問筆錄、王某某詢問筆錄、現場勘查筆錄、鑑定文書。辯護人認為,上述證據體系明顯存在缺陷,致使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由如下:

1、從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王某某詢問筆錄中知悉,其與“被害人”宋某某本來就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且在案發當天,其並沒有對被害人”宋某某實施強姦行為,雙方之間仍然是一種不正當的男女關係。

2、現有指控證據主要由“被害人”宋某某的陳述、“被害人”宋某某丈夫李某某的詢問筆錄組成。但因“被害人”宋某某與李某某系夫妻關係,而這使得上述證據的內容具有明顯的感情傾向性,存在虛假的成分,且不正常的形成於案發後幾天,而這致使我們無法排除串通、偽證現象,矛盾、疑點叢生,不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等證據的特徵。

3、因種種原因,致使案發現場已破壞,因此,現場勘查筆錄只能證明一個地點,並不能證明任何其他問題。

4、眾所周知,活體損傷的鑑定是以活體為主要研究對象,運用臨牀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研究並解決涉及法律問題的人體傷、殘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問題。根據法規及司法實踐,需要送檢的主要材料包括:病例、疾病診斷證明,並要求被鑑定人親自到現場進行臨牀檢查。

而具體到本案中,根據鑑定意見文書知悉,該鑑定意見文書並不是對本案“被害人”宋某某身體本身進行的法醫鑑定,而是對“被害人”宋某某傷情所拍的照片進行的法醫鑑定,且司法鑑定機構並沒有對被鑑定人進行檢查。可見,該鑑定意見文書不但在送檢材料方面就存在一定的缺陷,同時,該鑑定意見文書在鑑定程序方面也存在重大的法律瑕疵,司法鑑定人員張超也沒有簽名。更為重要的是,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照片上“被害人”宋某某的傷情就是本案被告人康某某所致。據此,該鑑定意見不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5、因本案“被害人”宋某某的母親周某某、某某均不在事發現場,他們所述均來源“被害人”宋某某丈夫李某某的敍説,屬於間接證據,更為重要的是,“被害人”宋某某丈夫李某某的敍説本來就存在虛假的成分。因此,他們筆錄的真實性就更加難以判斷了。

6、更為重要的是,眾所周知,在強姦案件中,只要伴隨着男人的陰莖進入女人的身體,都會或多或少的遺留下精液,而這也是證明違法犯罪行為最直接、最主要的證據。而在本案中,並沒有這方面的證據。

綜上可見,認定本案被告人康某某實施強姦行為,在現有證據框架下存在明確的缺陷。

四、辯護人認為,辦案單位並沒有依法收集、調取、提取被告人康某某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直接的損害了本案被告人康某某的合法權益。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被告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而在本案中,依據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知悉,其和“被害人”宋某某發生過性關係,並且在手機短信和QQ聊天中過程中,均提及其和“被害人”宋某某發生過性關係一事宜。辯護人認為,手機短信、QQ聊天記錄不但直接決定本案的定性問題,而且涉及本案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得到正確的維護問題。令人遺憾的是,不知為何,辦案單位並依法沒有蒐集、調取、提取這方面的證據,不但違反了上述國家法律、法規之規定,且損害了被告人康某某的合法權益。

五、從法律的規定來分析,很難認定本案被告人康某某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

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強姦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姦罪的本質特徵,也是構成強姦犯罪的最關鍵環節。換一種説法,是否違背婦女意志同其發生性行為,是準確認定強姦罪名的關鍵,簡單的以一面之詞認定強姦問題往往容易釀成冤假錯案。同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中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明確規定了針對此類似案件情形的辦案原則,其中第3條明確規定,把強姦同通姦加以區別。要注意的是,有的婦女與人通姦,一旦翻臉,關係惡化,或者事情暴露後,怕丟面子,或者為推卸責任、嫁禍於人等情況,把通姦説成強姦的,不能定為強姦罪。因此,在本案中,通觀全案、具體分析、區分,區別對待顯然不可或缺。

綜上事實、證據、法律,顯然是被害人”宋某某與被告人因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被其丈夫李某某當場發現,為還其一個“清白”而引起的紛爭。誠然,康某某的道德操守可能存在缺陷,但將道德領域問題無限上綱為刑事案件畢竟會損害保障人權的刑事訴訟目標!為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無罪的人免受刑事處罰,提請法庭在本案證據有重大缺陷並疑竇重生的情況下,宣告被告人康某某無罪,還被告人康某某一個清白之身,同時,可以對被告人康某某給予必要的訓誡。

  辯護人: 馬曉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