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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辦案例:李某因鄰里糾紛毆打他人被刑拘,後獲取保

【承辦律師】徐權峯律師,安徽金亞太律師總部(合肥)高級合夥人

親辦案例:李某因鄰里糾紛毆打他人被刑拘,後獲取保

【罪名】故意傷害罪

【辦案機關】安徽省某市公安局

【當事人】李某

【事實與情況】2017年12月18日下午,李某與張某某因兩家之間的借款糾紛發生爭執,繼而兩人相互廝打。廝打過程中李某轉身用手將上前的被害人謝某某推倒在地致腰部受傷。經鑑定:謝某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2018年2月27日被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

【案件審理、辯護經過】2018年3月,徐權峯律師接受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擔任李某某的辯護人。接受指派當日,徐權峯律師立即前往某市看守所會見李某,聽取李某的辯解與陳述。

根據李某陳述的案件事實,徐權峯律師認為李某某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於是積極的為李某申請取保候審。多次前往辦案機關與辦案人員溝通交流,並提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和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見書。最終在徐權峯律師的努力下,辦案機關採納了徐權峯律師的法律意見,對李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結果】2018年3月14日李某被取保候審。

附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2017年修訂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

量刑標準: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