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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X公司與顏XX株洲縣龍鳳鄉裝卸隊勞動爭議糾紛再審裁定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峯區XX。

湖南XX公司與顏XX株洲縣龍鳳鄉裝卸隊勞動爭議糾紛再審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晏X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扶XX,湖南譽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陳建軍,湖南譽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顏XX,男,漢族,住湖南省株洲縣。

委託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株洲縣龍鳳鄉裝卸隊,住所地湖南省株洲縣龍鳳XX。

法定代表人:何XX,隊長。

委託代理人:譚XX,男,漢族,住湖南省株洲縣。

再審申請人湖南XX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顏XX、被申請人株洲縣龍鳳鄉裝卸隊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02民終15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於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湘02民申14號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7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陳建軍、被申請人顏XX及其委託代理人王XX、被申請人株洲縣龍鳳鄉裝卸隊的委託代理人譚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XX公司申請再審稱,二審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人是被申請人顏XX的用工單位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適用現行的勞動法律條文作為本案跨法律實施期限勞動糾紛與保險待遇的裁判依據,屬適用法律錯誤。再審申請人在本案中不應向被申請人顏XX承擔任何責任,請求:撤銷原一、二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再審申請人在本案中不承擔任何責任的請求。

顏XX答辯稱,1、二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與再審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事實清楚,判決再審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養老保險費損失符合法律規定,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沒有依據,應予駁回;2、請求法庭依法支持答辯人增加經濟補償金和補足工資的請求。

株洲縣龍鳳鄉裝卸隊辯稱,請求依法裁決。

本院再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6)湘02民終1568號民事判決和株洲市石峯區人民法院(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210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株洲市石峯區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 陳 紅

審判員 劉衞國

審判員 敖 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員 賀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