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僱主責任險能否證明勞動關係存在?
一、有僱主責任險能否證明勞動關係存在?
1、有僱主責任險不一定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由於勞動關係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若僱主、僱員都是自然人,那麼勞動關係當然不存在。
2、僱主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所僱傭的員工在受僱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
3、對於已經繳納了僱主責任險的,
在保險合同期間內,凡被保險人的僱員,在其僱傭期間因從事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與工作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對被保險人因此依法應承擔的下列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依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付:
(1)死亡賠償金;
(2)傷殘賠償金;
(3)誤工費用;
(4)醫療費用。
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訴訟費用,保險公司負責在保險單中規定的累計賠償限額內賠償。
二、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係存在?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工作服;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雖然我國規定上述(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但很多單位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並不會真正嚴格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而在員工被解僱之後也很難再進入公司蒐集到這些證據。因此,員工應該未雨綢繆,在平時就注意蒐集保存這些資料,只有手中掌握確鑿充足的證據才能在勞動維權中立於不敗之地。
僱主在僱傭員工後,可能會為其繳納僱主責任險,由於僱傭雙方並不一定一方為單位、一方為自然人,故此僱主責任險的存在,並不能證明僱傭關係是勞動關係。但此種保險的存在,一定能夠證明僱主與僱員之間存在直接的僱傭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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