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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如何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因工資發放問題或者是加班費給付以及工傷待遇等問題上產生爭議後,勞動者可申請勞動仲裁來依法維權。不管是何種勞動爭議,勞動者都要對勞動關係進行證明。那麼,應該如何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呢?對於勞動者來説,應該如何收集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對此,本文將一一為您進行介紹。

一、如何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首先要證明的就是雙方勞動關係的存在。存在勞動關係是勞動者基於此主張其他權利的基礎和前提條件。當然,如果雙方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持勞動合同自然就可以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但是,如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掌握的話,勞動者就應當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從該通知可以看出,在證明勞動關係時,勞動者也可以提供工資卡、其他勞動者的證言、工作服、工作證等來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所以,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在履行工作過程中應當注意蒐集相關證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如何收集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首先,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重要依據,也是在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證據。

其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在法律上稱之為事實勞動關係。在事實勞動關係之下,勞動者處於一個不利的弱勢地位,用人單位一旦隨意解除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時,勞動者將很難成功有效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勞動者的合法訴求大量得不到解決,將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產生不利影響。

在未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就要收集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此時要注意:

第一,不要等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才去收集證據,要在勞動糾紛發生前,就注意收集那些可以用於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勞動者在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往往還缺乏維權意識,不懂得在平時工作時一有機會就可以收集一些能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有力證據。

如果勞動糾紛時因勞動者工傷產生的賠償引起的,那麼要記住在勞動局工傷認定科室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往往要求做證人證言的工友必須在場並現在仍在該用人單位上班的並且要數位這樣條件的工友做證言。

在看完上文內容後,相信您對有關“如何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以及“如何收集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等問題能夠有了一定的瞭解,也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就是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利證明。但實踐中,有些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是簽了勞動合同,但並沒有將勞動合同交予勞動者。此時,勞動者就需要收集其他的證據來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如果您對於證據的收集還存在疑問,建議您諮詢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

標籤: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