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贈與合同中房產贈與的情形有哪些?
一、離婚訴訟中有關房產贈與能否撤銷?
(一)贈與婚姻關係相對方
1、離婚協議約定贈與。
由於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目的而設,約定一方將自己婚前的個人房產歸對方所有,可視為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為條件的贈與協議。因此,該種贈與帶有確定的條件,且該條件具有道德義務性質。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當離婚協議簽訂後雙方夫妻關係得以解除,贈與的條件已經成就,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2、婚內約定贈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夫妻之間有關財產的約定,只要系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就應認定為有效且對雙方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對於民法典及民法典的規定,對夫妻財產關係的規定屬於特別規定,應當優先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故夫妻之間有關房產贈與的約定無需經過物權變動手續,離婚時法院可以判決房產歸受贈方所有,對贈與房產一方主張撤銷贈與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
(二)共同贈與子女
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子女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係為動機的目的贈與行為。鑑於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係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因此,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房產,登記離婚後,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房產的過户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也屬於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
綜上,離婚房產贈與合同中有關房產贈與能否撤銷的情形有上面的三種,離婚房產贈與合同一般很難撤銷,因為它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對於道德方面的保護。所以,在簽訂離婚房產贈與合同的時候,需慎重而為之。若想再諮詢一些有關離婚方面的法律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湛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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