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勞動關係僱主責任怎麼確定?
一、僱傭勞動關係僱主責任怎麼確定?
僱傭勞動關係僱主責任的確認是:過錯推定責任;舉證無過錯責任;過錯責任與衡平責任相結合。不同於一般的勞動關係,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想僱主以供勞務,僱主支付相應的報酬二想成的權益義務關係。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向僱傭人提供勞務,僱傭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係。僱傭關係是僱主和受僱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
二、僱傭關係僱主責任的確認原則是什麼?
1、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採取這種立法例的國家主要是大陸法系國家。其共同特點是以僱主的過錯確定僱主責任。該過錯為選任監督僱員方面的過錯。由法律推定,無須受害人舉證,即為過錯推定責任制。
2、無過錯責任原則
採取這種立法例的國家主要是英美法系國家及法國、意大利等。其共同點是不以僱主選任或監督僱員的過錯確定僱主的責任。無論僱主有無過錯,均應對僱員執行職務中的侵權行為負責。僱主不得主張選任或監督僱員已盡相當注意而免責。至於是否以僱員的過錯為要件,則要看這種侵權行為在法律上屬於過錯責任或無過錯責任。就是説僱員的侵權行為為過錯責任的,須以僱員的過錯為要件;為無過錯責任的,不以僱員的過錯為要件。
3、過錯責任與衡平責任相結合的原則
僱員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主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僱員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時,僱主不負賠償責任。
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申請,得斟酌僱主與被告人經濟狀況,令僱主為全部或一部分之賠償。
僱傭合同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來説我國對於口頭和書面形式的合同都是給予認可的,但是由於口頭的約定帶有一定的侷限性,並且在出現糾紛的時候很有可能會出現無法取證的情況,因此建議最好籤署一份書面的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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