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非法佔用土地罪既遂怎麼判刑?
一、犯了非法佔用土地罪既遂怎麼判刑?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土地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若是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佔用土地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非法佔用土地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1、對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國家其他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
3、主要部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各級政府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的,即行為人知道自己的徇私舞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知道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並對這種後果持希望或放任態度。
三、非法佔用土地的一般處罰方式是什麼?
①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即將非法佔用的土地恢復到佔用以前的狀態,如果非法佔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的,要恢復到佔用以前的原貌;如果非法佔用的土地是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的,要將非法佔用的土地退還原使用者,由此而給原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追究違法使用者的民事責任;如果非法佔用的土地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交還原農民集體經濟組織。
②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如果在非法佔用的農用地上新建了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並且這些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是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違法者在一定期限內予以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③沒收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如果在非法佔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沒收。
非法佔用土地罪既遂的最新判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認定非法佔用土地罪是要滿足犯罪的構成要件,在客觀方面需要有虛思無弊,濫用職權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於土地的管理規定,犯罪的主體具有特殊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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