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工傷保險勞動關係是否存在
有時候剛入職或者入職不久後就會發生勞動爭議,或者有些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不符合相關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可是這時候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還沒有全部辦齊,只有一個份工傷保險勞動關係,這個是否能證明呢,讓我們來通過相關資源來了解一下。
一、工傷保險勞動關係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認定: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麼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都可以做為證據證明勞動關係。
二、證明勞動關係
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工傷保險是公司給職工繳納的,當然可以證明存在勞動合同關係了。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以上第二點具體説明了工傷保險由公司繳納,所以具有工傷保險勞動關係是可以證明存在合同關係的。當然,證明勞動關係的途徑還有很多,在入職時一定要清楚所有條例以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侵犯,不要因為公司的種種藉口自己不好意思去問,這樣只會給後來的自己多添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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