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勞動關係不存在誰舉證?
一、證明勞動關係不存在誰舉證?
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二、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當事人可就以下爭議提請勞動仲裁: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型糾紛時,一般要求用人單位就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承擔舉證責任,比如是否有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能提供證據,那麼就會被認定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將會承擔雙倍支付工資的風險。
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當然在此之前,須先確定是否存在勞動關係,而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大部分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但這對勞動者要求相對比較簡單,像工號牌、名片、公司通訊錄、工資表等都可以作為存在勞動關係的直接證據。
首先,主張勞動關係成立的一方對勞動關係的成立存在舉證責任,例如應提供相應的勞動合同或就工資領取、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其次,勞動者已能夠舉證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用人單位主張勞動關係不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交反證。
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證明勞動關係可提供的憑證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勞動關係的認定是看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企業如何要證明不存在勞動關係,只能通過列出事實來證明。勞動合同是對於勞動關係的認定在法律上是看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利用勞動合同更好的維權。因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且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相關證據,還要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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