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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XX訴黃X、河南省安陽通信傳輸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原告楊XX,女,1960年8月30日出生。

楊XX訴黃X、河南省安陽通信傳輸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委託代理人李XX,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


委託代理人李冬,河南鼎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X,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安陽通信傳輸局,住所地安陽市開發區黃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長。


二被告共同委託代理人李凱、周XX,河南至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陽市殷都區文峯大道中XX。


負責人俞XX,經理。


委託代理人榮XX,河南興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楊XX,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


被告陳X,女,1972年6月30日出生。


委託代理人李凱、周XX,河南至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XX訴被告黃X、河南省安陽通信傳輸局(以下簡稱安陽通信傳輸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2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3年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及其委託代理人李冬,被告黃X、安陽通信傳輸局、陳X的共同委託代理人李凱、周XX,被告保險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榮XX、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X訴稱,2012年7月8日16時許,被告黃X駕駛豫EXXX號車在安陽市XX院內倒車時,將原告楊XX騎自行車撞傷,造成原告受傷及車、鞋受損,安陽市公安局文惠分局交通管理與巡防大隊接處警查明上述事實。被告黃X駕駛車輛倒車時,未盡注意義務,致原告受傷,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車輛豫EXXX號車登記車主系被告安陽通信傳輸局,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保險。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7333.80元、誤工費17763.42元(22438元/年÷360天×285天)、護理費住院期間5858.81元(22438元/年÷360天×47天×2人)、出院後護理費14834.01元(22438元/年÷360天×238天)、交通費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10元(30元/天×47天)、營養費8550元(30元/天×180元)、傷殘賠償金122655.72元(20442.62元/年×20年×30%)、被撫養人生活費5149.86元(13732.96元/年×5年×30%÷4人)、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財產損失200元、鑑定費700元、鑑定檢查費420元、治療費650元、檢查費100元,共計217625.62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黃X、安陽通信傳輸局、陳X共同答辯稱,對事故的發生,原告也有過錯,雙方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主張的費用過高;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且有不計免賠率,應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黃X先行為原告墊付醫療費9147.71元,應予以扣除,由被告保險公司直接賠償給黃X。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於交強險,如屬於保險責任,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沒有劃分責任,我公司認為,機動車駕駛人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按照規定,我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規定,醫療費應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精神損害撫慰金、訴訟費及其他費用不屬於保險賠償範圍。


經審理查明,安陽市公安局文惠分局交通管理與巡防大隊出具的接處警登記記錄載明,2012年7月8日16時48分,在本市網通小區院內,被告黃X報警其駕駛豫EXXX號越野車倒車時將騎車的原告楊XX撞傷,造成原告楊XX嘴部、左腿受傷。接處警登記表未劃分責任。豫EXXX號小型越野客車車輛所有人系被告安陽通信傳輸局,事故發生時由被告黃X駕駛,被告黃X系安陽通信傳輸局員工系因私用車,與單位無關,自願承擔賠償責任。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限額為15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且有不計免賠率,投保人為被告陳X,被告陳X系安陽通信傳輸局員工。被告黃X先行為原告楊XX墊付醫療費8500元,包含在原告起訴之內,在執行時應予以扣除。


另查明,原告楊XX於2012年7月8日至8月23日在安陽市第六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6天,支付醫療費17333.80元,診斷為左跟骨粉碎骨折,頭部軟組織損傷。原告楊XX在安陽市北關區美資源日用百貨批零部工作,有被撫養人母親王XX,1928年5月25日出生,均系非農業家庭户口,王XX共有4個子女。經本院委託,安陽中意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作出豫安中意司鑑所(2013)臨鑑字第069號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結論:被鑑定人楊XX,交通事故致左跟骨骨折,左足部功能障礙,構成交通事故傷殘等級:八級傷殘。支付鑑定費700元,鑑定檢查費420元。被告保險公司對該司法鑑定意見書提出異議,安陽中意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於2013年7月10日對異議書予以答覆,為八級傷殘。經被告保險公司申請,安陽中意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鑑定人員出庭作證。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接處警登記記錄,病歷、出院證、費用清單、工資證明、居委會證明、出租車票據、鑑定費票據、户口薄、司法鑑定意見書、答覆,被告黃X提交的預交款收費單、門診票據,被告安陽通信傳輸局提交的駕駛證、行車證、交強險保單、第三者責任險保單,被告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條款、保險單正、副本,鑑定人申獻軍出庭證言以及原、被告當庭陳述予以證實,以上所有證據經當庭質證、認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黃X在本市網通小區院內駕駛機動車倒車時將騎自行車的原告楊XX撞傷,造成原告楊XX嘴部、左腿受傷,有原告提交的接處警登記表為證,但未認定事故責任。被告黃X駕駛機動車在居民居住區內行駛,機動車應當低速行駛,避讓行人,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後情況,確認安全後倒車,被告黃X未盡上述安全行駛義務,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楊XX的傷殘鑑定提出異議,該鑑定系本院委託鑑定,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及鑑定程序均符合法律規定,鑑定結論依據明確,對該鑑定本院予以確認。豫EXXX號車車輛所有人系被告安陽通信傳輸局,事故發生時由被告黃X駕駛系因私用車,自願承擔賠償責任。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限額為15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且有不計免賠率,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範圍內賠償。原告楊XX主張醫療費17333.8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誤工費17763.42元(22438元/年÷360天×285天)、護理費住院期間護理費5858.81元(22438元/年÷360天×47天×2人)、出院後護理費14834.01元(22438元/年÷360天×238天)過高,依據原告提交的誤工證明,本院確認誤工費按上年度批發和零售業標準計算為15336.27元(19780元/年÷365天×283天)、護理費按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標準計算為2827.80元(22438元/年÷365天×46天);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410元(30元/天×47天)過高,原告實際住院46天,本院確認住院伙食補助費1380元(30元/天×46天);原告主張營養費8550元(30元/天×180元)、交通費2000元過高,本院確認營養費1800元(20元/天×90天),交通費本院酌定400元;原告的傷殘賠償金122655.72元(20442.62元/年×20年×30%)、被撫養人生活費5149.86元(13732.96元/年×5年×30%÷4人),依據法律規定,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故原告的殘疾賠償金為127805.58元;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過高,本院確認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5000元;原告主張財產損失200元、治療費650元、檢查費100元,未提交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共計181883.45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鑑定費700元、鑑定檢查費420元,共計1120元,由被告黃X負擔。被告黃X墊付醫療費8500元,包含在原告楊XX起訴之內,在執行時應予以扣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及《中華人民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楊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81883.45元(被告黃X先行墊付醫療費8500元,包含在原告楊XX起訴之內,在執行時應予以扣除);


二、被告黃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楊XX鑑定費、鑑定檢查費,共計1120元;


三、駁回原告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64元,原告楊XX負擔604元,被告黃X負擔39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杜 建 民


審  判  員  祝    昉


人民陪審員  晁XX



代理書記員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