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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綿陽市安縣交通事故一案——2021安民初字1196號民事判決書

四川省綿陽市安縣交通事故一案——2021安民初字1196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簡介

2013年11月18日被告賴某某駕駛的普通貨車從安縣秀水鎮往安縣桑棗鎮方向行駛時與橫過道路的原告曹某某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無責,被告全責。原告因脛骨平台骨折住綿陽市富臨醫院就醫,出院後由德陽市正源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意見書傷殘程度為十級。原告是城鎮户口,經雙方調解就賠付標準未達成一致,委託我成為其代理人。原告向法院申請賠付金額為86571.39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受原告委託,準備好材料,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由於原告本身是城鎮户口,因被告保險公司不同意我方各項賠付標準,故雙方要求法院依法裁判。

裁判結果

最後,由四川省安縣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為7395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