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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繳納土地使用税嗎

在我們進行使用土地的時候,是需要首先獲得土地使用證,可是隻有土地使用證是不夠的,我們還需要按時繳納土地使用税,其實,對於大家所關心的未繳納土地使用税嗎這個問題,我們的法律中也是有相關的規定的。接下來,小編會為大家介紹不繳納土地使用税的後果以及土地使用税計算的方式有哪些。

如果未繳納土地使用税嗎

一、未繳納土地使用税違法嗎

1、企業不交土地使用税最嚴重會有按《税收徵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相關法律規定:

《徵管法》第四十四條欠繳税款的納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税務機關結清應納税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税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税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六十五條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的,由税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1、根據《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税地字第8號)規定:“十九、關於新建的房屋如何徵税?

納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税。

納税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徵收房產税。

納税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税。”

2、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規定:“二、關於確定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

三、多層建築土地使用税計算方法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税地字[1988]15號)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第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各方,應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佔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税。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國税地字[1989]140號)第二條規定,納税單位與免税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築,對納税單位可按其佔用的建築面積佔建築總面積的比例計徵土地使用税。

綜上所述,不同單位共用一個高層建築的土地證,應按擁有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比例計算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税。即年應納税額=(應税土地面積×該級次土地單位税額)×某納税人使用建築面積÷該樓總建築面積。

如果知道該多層建築的容積率,也可以利用容積率來計算税款。所謂容積率,是指一個小區的總建築面積與用地面積的比率。計算公式:容積率=總建築面積÷總用地面積。即納税人應納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額=某納税人使用建築面積÷容積率×該級次土地單位税額。

依法納税對於我們每個人來説,都是應盡的義務,而土地使用税一般情況下,我們每個人都是需要進行繳納的,對於未繳納土地使用税嗎來説,如果故意不繳納的話,是需要繳納罰款,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另外,我們在進行計算的時候,不同的土地類型的計算方法是不一樣的,大家要注意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