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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內容是什麼

一、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內容

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內容是什麼

根據有關規定和各地的探索情況,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的主要內容大致如下:

(1)主任檢察官的權限。在辦案權限方面,除了法律明確規定必須由檢察長(檢委會)行使的職權外,其他事項的權限由以主任檢察官為責任主體的辦案組織行使。

(2)主任檢察官與檢察長的關係。主任檢察官必須接受檢察長的領導。檢察長(分管副檢察長)有權改變或者部分改變主任檢察官的決定。

(3)主任檢察官與部門負責人的關係。部門負責人的主要職能集中在三個方面,即審核案件、辦理案件以及行政管理。對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所在部門的所有人員都有服從的義務。而對於檢察業務活動,部門負責人雖然仍有審核的權限,但是其沒有改變主任檢察官決定的權力,當意見不一致時,由分管副檢察長負責作出決定。

(4)主任檢察官與辦案組成員之間的關係。主任檢察官是辦案組織的負責人,既要親自辦案,也要指導辦案組織其他成員辦案,並對整個辦案組織處理的案件負責。辦案組織中的檢察官和其他輔助人員必須接受主任檢察官的領導。主任檢察官的職責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即指導、召集會議以及作出決定。在案件辦理方面,主任檢察官對自己及下屬承辦的部分案件具有決定權。

(5)辦案責任的劃分。一般遵循權責一致原則,誰作出決定,誰承擔責任。但是對於檢察長(檢委會)決定的事項則需要區分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一般情況下,由主任檢察官對事實問題擔責,檢察長(檢委會)對法律問題擔責。

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意義

1、有助於實現檢察權的合理運行。現有檢察權“三級審批制”的運行方式更多地體現出濃重的行政化色彩,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創設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作為檢察機關執法辦案新的基本單元——主任檢察官辦案組,打破了以往在業務上受檢察系統內設機構科、處、局長等行政化審批模式,主任檢察官在授權範圍內,可以獨立決斷辦案組所承辦的所有案件,組內的承辦檢察官對於案件的處理意見也佔有很大權重,檢察官辦案的獨立性明顯增強。該改革思路實現了案件辦理的扁平化與專業化,進一步理順了主任檢察官辦案組與內部領導的關係。在該辦案責任制下,經檢察長授權,主任檢察官和他所帶領的辦案組享有一般案件的定案權;疑難、重大(包括上級交辦、督辦及專案等)複雜的案件,則由分管副檢察長、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決定,主任檢察官享有建議權。應當説,這種各司其職的改革思路理順了檢察權的運行機制。因此,主任檢察官制度對於實現檢察辦案的去行政化,保證檢察權的合理運轉具有很強的現實價值和實踐意義。

2、有助於檢察官隊伍的建設。《決定》指出,要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當前,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改革正是加快檢察隊伍建設的有力舉措。按照改革試點方向,主任檢察官在檢察長的授權範圍內行使檢察權,負責具體案件的辦理。應當説,這種改革最大限度地突出檢察官的辦案主體地位,賦予了他們更多的權力,使他們可以依法獨立思考和判斷,把辦案和定案有機結合起來,不僅調動了辦案人員的積極性和工作熱情,為優秀檢察人員的培養提供了發展的舞台和暢通的路徑,也可以吸引大批優秀人才充實檢察官隊伍,這對推動檢察官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3、有助於明確辦案的責任主體。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的一大初衷即在於明確辦案的責任主體。按照試點改革方案,主任檢察官獲得了對特定案件的處理決定權,根據權責的統一性,主任檢察官要承擔起對其決定案件的辦案責任;對於由檢察長或者檢委會決定的案件,主任檢察官要對事實問題承擔辦案責任。由此可見,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在界定好權力主體的基礎上也科學劃定了辦案的責任主體,實現了權責的統一,有利於增強檢察官的辦案責任心,促使其更盡職審慎,從而保障辦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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